异地婚育小孩入户需要证件:
1、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小孩的出生证、准生证,落户方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落户证明。
2、落户方派出所要求(父、母)另一方出具小孩的未落户证明。
3、《未落户证明》找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在给派出所签字盖章即可。
一、异地孩子上学需要的证件种类:
所在地暂住证、所在地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所在地务工就业证明、全家户口薄、户口所在地乡镇开具的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借读证明。
二、户籍适龄儿童学位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儿童出生证,儿童及父母户口本(须整本复印)和身份证。
(2)住址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购房房产证(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份额须≥51%)或租房备案凭证或其他类住房(祖屋、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证明等材料。
三、暂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儿童出生证,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
(2)住址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购房房产证(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份额须≥51%)或房屋租赁凭证或其他类住房(军产房、集资房、自建房、集体宿舍等)证明等材料。
(3)就业或社保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卡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社保和营业执照二选一)。
(4)计生证明材料: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就学联系函:适龄儿童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就学联系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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