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程序复杂。有的公司对索赔要提供什么材料不明示,以致索赔人三番五次跑冤枉路。
(2)事故举证难。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有的保险合同约定有兜底规定,即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当提供“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几乎无限加大了申请人的证明责任,应当予以限制。
(3)核赔期限长。《保险法》对核赔期限有明确具体规定,实务中执行差距甚大。
(4)赔付不合要求,包括不符合时限要求和质量要求。有的保险公司指定汽车修理厂,引起被保险人甚为不满。
对违反理赔法定程序的处罚及法律后果
治理车险理赔难,监管部门在审批车险条款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除严格审批条款外,极为有效的监管措施是对不依法定程序理赔的予以处罚。应当反思的是,《保险法》出台十几年以来,几乎没有对公司不依法理赔而予以处罚。据了解,主要原因是误认为行政处罚不宜介入民事关系,有的是对怎样处罚、处罚幅度把握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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