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供方:
需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二、计量标准:
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 %,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他损耗不负责任。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为 %,允许含水分 %。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30日内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30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
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 。
发车后,在 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猛、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 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每吨收服务费 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五、价格:
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 规定执行,富猛渣按 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 15 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
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 承付滞纳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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