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申诉到高院并已经立案,并确定了开庭日期,高院开庭时原审胜诉方需要答辩状和庭审时答辩,申诉属于再审程序,案件双方当事人需要到庭应诉。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再审与重审有什么区别
1、重审是由原审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即包含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回重审,也是包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况。
2、再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成员可以有陪审员,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只能是审判员,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二、再审案件合议庭怎么组成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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