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可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资料如下: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3、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4、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公司)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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