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点
1、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自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的必备项目
一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4、出票人名称其签字;
5、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付款人;
7、付款金额;
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1)记名支票
记名支票又称抬头支票,即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姓名。这种支票的票款,只能付给票面指定的收款人,转让时须由收款人背书。目前,我国使用的支票均为记名支票。
(2)不记名支票
不记名支票又叫空白支票,即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
2.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是开户单位用于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实务工作中一般在提取备用金时使用。
(2)转账支票是用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凭证。它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3)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付现金,也可以用来转账。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目前尚未推行普通支票的使用。
支票的使用
1、支票一律记名,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支票的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支票的申办程序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的填写
支票日期填写方法
支票日期填写用到的基本数字: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拾。
一至十月要写为:零壹、零贰、零叁、零肆、零伍、零陆、零柒、零捌、零玖、零壹拾月
十一至十二月写为:壹拾壹月、壹拾贰月
一至十日要写为:零壹、零贰、零叁、零肆、零伍、零陆、零柒、零捌、零玖、零壹拾日
二十日写为零贰-拾日、三十日写为零叁十日,其他的日不用加零了。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月、日为“10几”时,写作“壹拾几”。
如:11月12日,写作“壹拾壹月壹拾贰日”。
●月、日小于等于10时,前加零。
如:9月9日,写作“零玖月零玖日”;10月10日写作“零壹拾月零壹拾日”。
●月、日为“整10”,日为“整20”、“整30”时,前加零。
如:10月20日,写作“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举个例子:
2008年1月31日:贰零零捌(年)零壹(月)叁-拾壹(日)
2008年11月30日:贰零零捌(年)壹拾壹(月)零叁-拾(日)
支票的有效期
由于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有有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有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支付。
支票背书的处理方式
支票背书应有两种处理情况:
一、假如对方开的中行的支票你拿到对方的开户行办理支付则不需要背书。直接填进帐单则可。
二、如果你拿支票回你公司的开户行进行托收,则要在支票背面盖你公司印鉴,在小格里填上“委托***行收款”的字眼,再填进帐单交银行则可。
同市的银行还可办理实时支付手续,即加多10元手续费交银行前台人员,跟他说你要办实时支付,这样时间可以在一天内到帐。
支票兑现
支票兑现在英文上的拼写是Clear,支票兑现这项业务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顾名思义支票兑现就是把支票兑换成现金,至于如何兑现,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只要根据支票持有者的具体情况。
票持有者可以选择在银行兑现,需要的条件是在支票金额借记入(减)付款人的账户并贷记入(加)收款人的账户时,无论是付款人的账户还是收款人的账户都是对公账户,这时候支票便会“兑现”。但是对于一些转账支票,在没有对公账户的情况下,要怎样才可以实现支票兑现,您可以选择支票换现金的公司来进行转账,一些公司专门办理支票兑现业务,从现实角度出发,支票兑现是社会需要这种行业,因为存在大量没有对公账户的人们,从现实而言,那些手里拿着转账支票,没有对公账户的人,没有办法兑现的人们,需要支票兑现公司,只要可以解决问题,就是一种最好的途径,社会需要这种行业,有办法兑现这就让公司有了生存的空间。
就事实而言,支票兑现公司满足没有办法兑现的人们急于兑现的要求,社会需要有这种行业的存在,支票换现金的公司可以帮您解决支票不可以兑现的问题,就是一种理智的选择。[详解]
支票的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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