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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盗用财务是否构成经济犯罪?

2023-11-10 来源:客趣旅游网

利用职务之便盗用财物构成经济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形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其他单位财物构成何种犯罪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其他单位财物构成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

要看主体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或其他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不同,涉及的罪名亦不相同。至于后续的处罚要根据罪名的不同来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怎么举报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并不强调举报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只要将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就可以了。当然,有证据更利于司法机关的调查。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抢劫罪是不是经济犯罪

抢劫罪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侵犯财产罪。抢劫罪在侵犯财产罪之列,所以抢劫罪是经济犯罪。【案例】2020年4月7日10时许,刘某某在郑某某家中行窃时,被回家的郑某某发现,刘某某遂逃至户外。刘某某在户外为抗拒抓捕,先与追赶的郑某某进行撕扯,后随手拿砖头砸向郑某某(未砸中),刘某某在逃跑至该村一处大棚处被郑某某和该村村民抓获。刘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判决】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在户外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刘某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内容由 董国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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