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空军从严规范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措施》对其有相应的规定:停止作战部队租赁项目,军以下作战部队空余房地产全部停止出租,一律不再新增租赁项目。严禁出租军事行政区房地产。停止引进社会资金搞租赁项目建设。禁止以出租为目的新建、扩建、翻建房屋,明确规定除军队售房区、干休所和企业化工厂的服务配套用房外,其他新建、扩建、翻建房屋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出租。
法律依据:《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 第六条 因军内住用单位变换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由原住用单位和新进驻单位共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原住用单位要将变动范围内的所有房产资料移交给新进驻的住用单位。整座落移交的,除变更住用单位外,其资料不作变更修改;非整座移交的,要对房屋分栋登记表、座落平面图按移交范围作相应的分割修改,划清营区地界、座落编号,分别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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