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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区别

2021-06-20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主观:

一、建设用地与宅基地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宅基地使用权 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转让是有限制的,只能转给村集体的人。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宅基的分配标准:一户一宅,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从设定土地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而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2)从利内容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而宅基地权人只能占有、使用;
(3)从权利人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广泛,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仅限于集体组织的成员。
三、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有什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然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给本村人,但是宅基地是不可以转让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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