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根据劳动法,单位应与员工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或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并支付赔偿。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件,单位不能强制要求员工接受搬迁。员工有权投诉和维权,但如果单位采取措施减少不利影响,员工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工作。
法律分析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公司搬迁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提前通知的,虽然公司搬迁可能有很多种原因,无论是不是公司自愿自主的,都需要和员工进行沟通,要把员工的意愿放在第一位。愿意,合同继续履行;不愿意,提前通知后解除予以赔偿。如果单位拒绝赔偿,员工可以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和进行维权。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如果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若劳动者愿意到新地点工作,应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若不愿意,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签订时工作地点是重要的判断条件,单位应提前告知变化,与员工协商,尊重员工意愿。搬迁解除合同也需提前通知并赔偿,员工有权维护自身权益。但若单位已采取措施降低不利影响,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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