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央、省与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包括: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三级税收实际上是相对三级财政而言。中央税收就是中央级财政收入,省级税收就是省级财政收入,区县级税收就是区县级财政收入。国家财政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区、县级市)三级财政。中央政府的一级财政。中央政府为实现职能的需要,与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居于主导地位。县级财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单位。它作为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和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不同于其他几级财政的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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