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办理条件为: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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