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各省级教育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
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办理来信来访等方式,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在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行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在职教师的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有偿家教长效治理机制。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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