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及法律依据。该罪行包括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伪造的信用卡或他人信用卡,以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犯罪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外,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将受到更重的惩罚。
法律分析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拓展延伸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界定及适用范围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使用、管理和交易过程中故意采取欺诈、伪造、盗窃、篡改、非法获取等手段,严重干扰信用卡正常运作,损害信用卡持卡人、发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其法律界定及适用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标准和处罚力度可能存在差异。一般来说,法律界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要素包括故意行为、欺诈手段、对信用卡正常运作的干扰和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结语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使用、管理和交易过程中采取欺诈、伪造、盗窃等手段,严重干扰信用卡正常运作,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一旦构成该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于此罪行,我们应加强法律意识,维护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和公正,以保护信用卡持卡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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