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贷款在没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时,需要担保人。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该如何进行审查
借款合同订立前的主体资格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证明单证,贷款人可以向有关发证单位核实是否属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借款紧急联系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贷款合同规定紧急联系人一般是助债权人在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与债务人取得联系,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根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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