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条件苛刻,公民隐私权不受监听、监控,嫌犯家属一般不被监听。但在案情侦查需要下,可监听嫌犯家属。侦查人员应保密知悉的秘密信息,及时销毁与案件无关材料。技术侦查材料仅用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他用。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并保密。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条件非常苛刻,公民的隐私权是不受监听、监控的,所以嫌犯家属一般不会被监听。如果出于案情侦查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监听嫌犯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拓展延伸
家属在刑事案件中是否有权利对嫌犯进行监视?
在刑事案件中,家属通常没有权利对嫌犯进行监视。监视嫌犯是执法机构和相关法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家属的角色主要是提供支持和协助调查。然而,家属可能会提供有关嫌犯的信息或证据,以帮助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家属可以与执法机构合作,提供任何可能的协助,但他们不应自行采取监视行动。这是为了确保合法程序的进行,并避免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如果家属拥有相关证据或信息,他们应该及时向执法机构报告,让专业人士来处理案件。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条件非常严格,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到保护的,嫌犯家属一般不会被监听。然而,在一定条件下,为了案情侦查的需要,可以监听嫌犯家属。家属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是提供支持和协助调查,而不是自行采取监视行动。他们应该与执法机构合作,及时向专业人士报告任何相关证据或信息,以确保合法程序的进行,避免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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