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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虚假出资罪的规定

2024-04-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虚假出资罪的立案规定进行了明确。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形,如虚假出资数额占应缴出资数额的比例、造成的经济损失额等,决定是否立案追诉。同时,文章还介绍了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包括性质、时间和出资行为的不同。为了保护各方利益,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出资罪立案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的;

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上述标准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二、如何区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一般来说,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往往相提并论,如《刑法》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都违反了法定资本制度,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对于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在理论和实践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但通过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整体理解,可以从以下方面区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1、性质不同。对于虚假出资,实际上是为了获取营业执照而实施的欺诈行为,旨在制造出股东已经履行出资的假象;对于抽逃出资实际上是通过某种途径将已经出资到公司的财产转移出去,是对公司已经获得的财产的侵占。

2、时间不同。由于虚假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营业执照,故其一般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抽逃出资是侵占公司已经获得产权的财产,故其只能是在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从时间上看,多为公司成立之后。

3、出资行为存在与否不同。虚假出资的主要体现为“无中生有”,是编造事实,出资行为是不存在的;抽逃出资主要体现“有化为无”,出资行为真实存在,但因抽逃出资而被掏空。

实践中,如果股东虚假出资,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出资罪立案规定,对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虚假出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标准适用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违反了法定资本制度,但在性质、时间和出资行为存在与否等方面存在区别。虚假出资是为了获取营业执照而实施的欺诈行为,而抽逃出资是将已出资财产转移出去。虚假出资多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多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为维护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发起人和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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