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同样需要承担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若婚前协议中约定,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不一定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离婚房产分割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五)、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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