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非法拘禁的情形如下:
1、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行为,如殴打、骂人、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重伤的;
3、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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