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国家赔偿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