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一、针对无效婚姻如何申请
当事人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时,应依据以下条款的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写婚姻无效申请书,首先需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出生日期、民族等;其次需要写明申请婚姻无效的事实与理由;最后注明申请人和日期。
二、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
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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