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不按时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一、仲裁裁决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四大类,现分述如下: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法院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2、普通管辖,是指根据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3、特别管辖,是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法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