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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0-08-11 来源:客趣旅游网

根据相关规定,涉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金融证券管理机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且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拓展延伸

中国刑法中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与量刑规定

中国刑法中,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与量刑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指公司职权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定罪标准包括滥用职权的方式、目的和后果等因素。量刑规定则根据滥用职权的严重程度、损失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确定,一般可以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具体的定罪标准与量刑规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及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案件应予立案,其中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情形,工商管理部门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予以批准、登记的严重情况。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规定取决于滥用职权的方式、目的和后果等因素。具体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需要根据综合评估和判断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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