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前科不一定构成累犯,构成累犯的条件包括: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以及特定类型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特定类别的罪。犯罪前科及累犯情节对量刑、判缓刑和取保等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准确判断是否错误认定累犯,以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最近有朋友咨询:“当事人以前有犯罪前科,被判拘役5个月。现在又犯事,此种情况是否构成累犯?”
首先,有犯罪前科一定构成累犯吗?
《刑法》第100条关于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以及《刑事诉讼法》286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前科”可以理解为“曾受过刑事处罚”。也就是被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即,行为人被法院判处上述任何一种主刑或者附加刑一般都属于曾受过刑事处罚。
其次,什么情况下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66条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除在量刑上从重以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不得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可能会被限制减刑
第三、构成累犯当然有犯罪前科,但有犯罪前科却不一定构成累犯。
1.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包括拘役和管制两种主刑以及单处或并处附加刑的情况,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2.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年满5年之后的,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3.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包括拘役和管制两种主刑以及单处或并处附加刑的情况,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4.前罪和后罪有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5.犯罪之时,没有年满十八周岁,行为人不构成累犯;
由于犯罪前科及累犯情节,对当事人量刑、判处缓刑以及能否被取保等有重大影响,因此,承办案件时应精准判断公安机关是否错误认定累犯,避免当事人承担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语
在处理犯罪前科和累犯情节时,我们应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累犯,以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犯罪前科才会构成累犯。因此,在承办案件时,我们需要仔细评估公安机关是否错误认定累犯,以确保当事人的量刑、缓刑和取保等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