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主体与客体?

2020-08-18 来源:客趣旅游网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主体是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行为。

一、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组成要件是什么?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以及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由什么构成?

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有:

1、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4、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被绑架的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阻碍解救被拐卖客观表现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

2、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3、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的解救行为。

4、“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