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履行裁判。申请人不得滥用此权利,败诉需赔偿全部损失。担保形式包括保证人和财物担保,财物价值需不低于被保全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诉讼保全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但如果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也可以不提供。对于诉前保全申请人,民诉法规定其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够履行其判决,以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但是,申请人必须正确行使这项诉讼权利,以免滥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需要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因此,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因此,民诉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命令提供担保,否则将被驳回。
担保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申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如果使用财物担保,担保财物的价值不应低于受保全财产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