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自愿离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当事人从取得 离婚证 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 身份证 ;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 结婚证 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 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 离婚 意思,表示 子女抚养 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 债务 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 离婚条件 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 离婚协议 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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