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月。(单位支付);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8个月工资。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1年1个月当地平均工资0.4个月。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周岁以下12个月,20-30周岁 10个月,30-40周岁8个月,40-50周岁6个月,50-55周岁4个月,55-60周岁2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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