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免职(解聘)处理,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在一年内不得担任矿级及以上管理职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本省任何煤矿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将矿长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省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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