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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证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020-04-12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分析:在我国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应注意的问题:要收集能够证明家暴事实的证据,证据的来源要合法。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发生家庭暴力时当事人报警了的出警证明、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场视频或照片、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知情人的证言等。

一、家暴如何取证

家庭暴力,泛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因其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举证难。通常情况下,遭遇家庭暴力受害方要注意收集以下五类证据:一是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如果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二是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三是证人证言。除双方当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四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可。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视频等电子信息,如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五是书面证据。对家庭暴力行为,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与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

二、家暴离婚要什么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如果有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构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6)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7)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三、哪些证据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证人证言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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