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军人子女入读中小学,免交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一)驻鲁部队的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每年7月底前,由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将入学军人子女需求报所在地市军分(警备)区,军分(警备)区收集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中旬前协调相关学校接收军人子女入学。对接收军人子女数量较多、优待政策落实到位的学校,可由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教育厅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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