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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调解问题

2021-05-29 来源:客趣旅游网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前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无权直接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不一定要先进行调解,但必须要经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故协商、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前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前调解,即双方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按照自愿与合法原则所进行的调解,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无权直接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3、双方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按照自愿与合法原则所进行的调解,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对调解协议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无权直接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的调解程序及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的调解程序及注意事项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环节。在劳动仲裁中,调解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程序通常包括申请调解、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会议、达成调解协议等步骤。在进行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解员的工作,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注意事项包括保持沟通、尊重对方、理性处理争议、遵守调解协议等。通过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程序,调解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调解程序包括申请、召集、会议和达成协议等步骤。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调解,尊重对方,理性处理争议,并遵守调解协议。通过调解,可以实现和解,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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