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责任主要包括:
1、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6、违约责任的承担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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