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满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的,就会移送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决。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的,那就解除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只是暂时强制措施,不是处罚措施,就是在当事人被定罪处罚前,先将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也就是说,被取保、拘留等的当事人,不是有罪之人,在没有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不得被定为有罪。监视居住有两种,一种是在当事人家里执行监视居住,还有一种就是由决定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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