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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煤矿生产管理规定工作计划

2021-12-05 来源:客趣旅游网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工作计划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

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

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

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工作计划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

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

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工区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一)电机、开关、电缆、信号线及按钮,水泵、电缆盒、电缆勾、电绞,上井交机电工区。 (二)轨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运搬工区指定存放点。 (三)皮带胶带及其附件,交皮带工区指定存放地点或打上井交皮

带工区检修。 (四)支护材料、单体支柱、铰接顶梁、钢丝绳、铁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联采工区指定存放点。 (六)铁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尘、压风、排水用铁管,交通风工区指定存放点。 (七)电话线上井交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电话维护组。 (八)溜子头尾、电机牙箱、根节及各种小件上井交机电工区,溜槽、刮板、链条上井交预备队。 (九)采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采煤工区承担。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工区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相关单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采煤工区安装,使用塑料管路由采煤工区开票到联采工区领取,机电工区井上提供相应竹节、焊接瓦笼等,交采煤工区搭接吊挂管路,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掘进头(包括压风、排水、防尘管路所有管路实行钢管化,由通风工区提供钢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弯等需用塑料管,由联采工区提供,但搭接长度不得大于20m,否则罚责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50m的。 (六)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七)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八)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中心、

皮带工区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管中心、皮带工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储煤小井卡楼、窜楼的,计入皮带工区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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