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提供的整套光伏发电系统应能满足发包方提出的性能及质量要求,当由第三方所做的性能试验证明承包方不能达到以下技术指标,发包方将按合同条款对承包方进行处置。
如果整个工艺过程不能满足运行保证中的要求,则承包方应负责修理、替换或者处理所有的物料、设备或其它,以便满足运行保证要求。这部分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包括修理、替换或者处理、拆卸和安装所需要的人员费用)。在完成修理、替换或者其它处理后,整个工艺过程应按合同重新进行试验,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在此之前的某些试验阶段,一些试验保证已经成功地被验证,如果由于修理、替换或者其它处理措施对已验证了的运行保证产生可能的不利影响,则整个工艺系统还需要按所有要求重新试验,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电站整体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的1年(逆变器为5年),在质保期内,如果承包方所提供的光伏发电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出现故障,承包方应负责修理和替换,直至发包方完全满意,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如果本款与合同条款有不一致之外,均以合同条款为准。
3.1 主要性能保证(承包方应根据电池组件及设备的选用情况,报出以下主要性能保证值)
在设计工况下,承包方应确保下列技术指标,当由第三方所做的性能试验证明承包方不能达到以下技术指标,发包方将对承包方进行处置。
3.1.1 全站光伏组件总容量≥ 70.7 MWp(在项目初设评审完成后确定)
3.1.2 晶体硅光伏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5%;(以组件边框面积计算转换效率)
3.1.3光伏组件峰瓦功差满足0W~+3W;
3.1.4晶体硅光伏组件第1年内输出功率衰减率不高于2%,2年内输出功率衰减率不高于3%,五年内输出功率衰减率不高于 5%,10年内输出功率衰减率不高于10%、25年内输出功率衰减率不高于20%;
3.1.5 总体光伏组件故障率≤0.01%
3.1.6 逆变器效率
额定输入输出时效率: >97.7 %;
最高转换效率: 98.5%;
欧洲效率: 98.2%;
详细参数见 1.2节逆变器
3.1.8 年故障小时数:<24小时(扣除非承包商原因,发电单元(初级汇流箱下每一串为一个发电单元)年故障小时数不超过24h。)
3.1.9系统总效率:≥ 80 %。
3.1.10系统总效率=年上网发电量/以本光伏电站设立的环境监测仪所取得的太阳能辐射数据为基准折合标准日照条件下,估算出年总发电量。
即:系统总效率=年上网发电量(kWh)*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常数=1kWh/m2)/实际装机容量(kW)/环境检测仪所取得的太阳能数据为基准折合到组件倾斜面的年辐射量(kWh/m2)
如果环境检测仪能直接检测到与组件同倾角的年辐射量,则组件倾斜面的年辐射量(kWh/m2)=环境检测仪所测的倾斜面年辐射量(kWh/m2)。
如果环境检测仪只能直接检测到水平面的年辐射量,则组件倾斜面的年辐射量(kWh/m2)=环境检测仪所测的水平面年辐射量(kWh/m2)*折算系数(依据RETScreen软件在相同倾角下的水平面与倾斜面的折算关系 )。
单位换算:(MJ/m2)=(kWh/m2)*3600*1000 。
3.1.11第一年上网电量:≥11000万度(首年发电量由双方在初设评审完成后确定,首年发电量的考核根据当年气象条件并结合同等条件的电站进行适当修订)。
同时,第一年上网电量≥以本光伏电站设立的环境监测仪第一年所取得的太阳能辐射数据为基准折合标准日照条件下,估算出的第一年总发电量*系统总效率(80%)。
以本光伏电站设立的环境监测仪第一年所取得的太阳能辐射数据为基准折合标准日照条件下,估算出的第一年总发电量=实际装机容量(kW)*环境检测仪所取得的太阳能数据为基准折合到组件倾斜面的年辐射量(kWh/m2)/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常数
=1kW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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