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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

2024-04-14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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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

3、承包范围: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中的 标共五栋楼(地下 1—2 层,地上 22—25 层;单栋建筑面积约 21000—24000 平方米)总面积约 十万 平方米。

4、承包内容:基础与主体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按照图纸所包含的土建工程及变更内容。不包含电梯、通风、消防、弱电安装等工程。(按毛坯房交工,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5、合同工期: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乙方正式从垫层开始施工之日起计算。由甲方负责完成的(开槽和桩基础时间除外)。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6、质量等级:合格标准;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采用固定价格每平方米造价暂定为: 1400元/m2,签订本协议书三日内,乙方按每栋楼十万元向甲方交纳工程定金,定金到乙方正式施工后返还。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在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期一个月内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定金。(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按照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二类取费,人工费调整执行冀建质(2010)553号文件具体价格以实际签订工程合同为准。内容包括:施工图纸、人工设备周转费、工程洽商、当月《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钢材和水泥(商品砼)的价格按照当月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其他材料不再调价。) 第三条:工程付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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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工程:按单体工程计算垫资施工至地上五层封顶3日内付已完工程量款的80%;其余按施工月进度付已完工程量的80%;主体结构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90%。装修工程按月进度付已完工程量80%;屋面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按月进度付已完工程量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剩余3% 作为质量保证金,按双方约定时间分期返还。 第四条:质量保修期及保修金支付方式 1、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50年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一年; 2、保修金支付方式

(1)、一年期的保修工程期满7天后退还保修金金额的90%。 (2)、五年期保修工程期满7天内退还保修金金额的10%;

(3)、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不能及时维修,甲方维修后所发生

的费用从其保修金中扣除。

第五条:材料采购与供应

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到货24小时内通知甲方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主要建设材料须经甲乙双方认可。如因材料认质、认厂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顺延。 2、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第六条:设计变更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并经甲方认定。 第七条:变更价款

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由甲方批准后,相应调整价款。价格按照信息价据实结算。 第八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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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管理与结算的经济技术法规,合同签约时和履

行期内国家指令执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建委(基建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有关国家现行的建安工程验评标准及验收规范、规程。若合同期内国家颁发新规定时,由双方协商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3、适用标准规范,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地方有关规范标准。 第九条:图纸

1、图纸提供日期: 年 月 日提供图纸套数6套 第十条: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授权范围:

1、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办理设计变更及施工洽商的签证,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以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2、监理总工程师的授权范围: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权力,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理,原材料质量认证,但无权解除合同。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驻工地代表的权力和职责

1、送交乙方的各项通知和要求。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2、如乙方代表人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责任

1、办理属于甲方负责项目所需的有关手续,确保乙方正常中标及施工。 2、协调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交付使用。 3、委托质监部门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办理有关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按图纸、规范和合同约定工期进行规范施工及文明安全施工。

2、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好时间:开工后两周内。 3、甲方批准的时间:接到方案或计划7日内。

4、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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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事故隐患。由于以防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复工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5、甲方分包工程造成的工程延误。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对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及监理,经甲方与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中间验收分为:基础验收和主体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全部修改费用。 第十八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对乙方进行竣工结算,甲乙双方提前对帐,竣工后十日内乙方将决算书交甲方。甲方接到报告后一个月内批复,批复后,按合同约定付款。并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结算。 第十九条: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 第二十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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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书及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10、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竣工验收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支付工程款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二条:奖罚

为确保工程按期竣工验收,特指定本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乙方必须按期保质保量竣工并通过验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每延期一天罚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款拖欠每延期一天罚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并与正式施工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补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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