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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文件(DOC 105页)

2021-08-14 来源:客趣旅游网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户侧4.0MWp光伏发电项目

招 标 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 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3 前 附 表 ........................................................................................................................................... 3 1. 定义 ............................................................................................................................................. 5 2. 工程概况 ..................................................................................................................................... 5 3. 招标范围 ................................................................................................................................... 10 4. 招标文件 ................................................................................................................................... 16 5. 投标报价 ................................................................................................................................... 17 6. 投标文件 ................................................................................................................................... 20 7. 授予合同 ................................................................................................................................... 23 第二章 合同格式 ............................................................................................................................. 24 1. 合同协议书 ............................................................................................................................... 24 2. 通用条款 ................................................................................................................................... 24 3. 专用条款 ................................................................................................................................... 63 4. 合同附件 ................................................................................................................................... 71 附件1 总承包范围 ....................................................................................................................... 72 附件2 计划工期 ........................................................................................................................... 73 附件3 项目总体要求 ................................................................................................................... 74 附件4 安全文明施工 ................................................................................................................... 75 附件5 设备供应商确定原则 ....................................................................................................... 76 附件6 承包商组织人员机构 ....................................................................................................... 77 附件7 工作程序 ........................................................................................................................... 77 附件8 投标报价表(此表为参考,包含但不限于所列各项) ....................................................... 78 附件9 差异表 ............................................................................................................................... 79 附件10 投标人投标函(格式) ................................................................................................. 80 附件11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 81 附件12 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函件(格式) ............................................................................. 82 附件13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84 附件14 开标一览表 ..................................................................................................................... 85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86 第四章 技术规范、设备技术参数与要求 ..................................................................................... 88 第五章 评标办法 ........................................................................................................................... 10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项 目 1 / 94 内 容 1 2 3 4 工程名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户侧4.0MWp光伏发电项目 工程地点 *高新区城北园区及*开发区吴淞江园区 工程规模 4.0MWp 工期要求 中标通知后5天内开工,在2014年11月30日前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及并网发电 5. 6 项目备案及EPC工程由乙方全额垫资完成,于通过政府机关(发改委及供付款条件 电公司…等)验收及并网发电后30天,招标人支付全部工程款95%,两年之后支付工程保固金4%,五年之后支付保固金1%(用于逆变器保固)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 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 (2) 投标人应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机电安装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 投标人应具备1兆瓦以上光伏电站系统集成相关业绩(含国内外); (4) 投标人需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 (5)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7 投标人 资质要求 8 投标 保函 投标方必须提交人民币30万投标保函,并将银行回执单原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 9 10 11 12 13 履约担保 无 金额 现场踏勘 投标截止日前在项目地,随时接受咨询和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前往。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 份数 2014年8月15日下午2:00 1 份正本, 4 份副本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 1. 投标报价表及报价编制说明必须单独密封递交。 12 特别提示 2. 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函件作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单位必须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由于投标单位的填写错误或遗漏导致的保证金退还失误,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1. 定义

1.1 工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户侧4.0MWp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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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招标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3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 1.4 中标人:指经过招标、评标并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5 承包商:指招标人通过本次招标所选择的,承担招标工程工作的法人或组织。

2. 工程概况

2.1 总体方案

本项目拟在富士康*高新区城北园区及*开发区吴淞江园区厂房及宿舍屋顶建设4.0MWp光伏电站,本项目光伏组件需采用固定式15°倾角安装,光伏组件支架系统沿屋面布建,本项目主要布建峰值功率为295~305Wp多晶光伏组件,少量325Wp左右单晶光伏组件;光伏系统以20kWp容量为一个光伏发电组串,配合一台20kW逆变器进行规划设计,当栋所发的电量接入当栋的配电房低压侧母排,逆变器安装于当栋屋顶层,光伏专用配电柜安装于当栋的配电房。

本项目主要利用12栋厂房5栋宿舍及1个停车棚,可利用建筑面积共计约为60676平方米,厂房宿舍为混凝土结构,具体详见表2-1。

表2-1 项目可利用建筑栋别 建筑名称 屋顶面积(m2) 富弘A厂房 4986 富弘B厂房 7983 电发B厂房 3325 电发EF厂房 5625 电插二期厂房 4842 电插三期厂房 3532 A1厂房 2991 A2厂房 1384 A3厂房 3296 B1厂房(已布建) 3171 B2厂房(已布建) B3厂房 C5宿舍 C6宿舍 E1宿舍 E2宿舍 3 / 94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屋顶类型 钢筋混凝土 11 12 13 14 15 16 2829 2786 2948 2948 1617 1480 钢筋混凝土 17 18 合计 E3宿舍 员工车棚 1741 3192 60676 彩钢瓦 招标人已自行完成0.5MWp的建设容量,建设栋别为B1&B2厂房,本次不需规划布建。 本工程暖通系统及消防系统可以采用园区内原有设施,在原有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进行补充。

2.2 厂址

江苏省*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富士康路889号,吴淞江厂区位于江苏省*市南淞路299号。

1.3 *市气象概况 1、*市概况 *市是江苏省的下辖的一个地级市,处江苏省东南部、上海与苏州之间。北至东北与常熟、太仓两市相连,南至东南与上海嘉定、青浦两区接壤,西与吴江、苏州交界。东西最大直线距离33 公里,南北48 公里,总面积921.3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占23.1%。属北亚热带南部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湿润,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6.5℃;年降水量1447 毫米,年日照时间1697小时,全年无霜期239天。*位于东经120°48′21″-121°09′04″、北纬31°06′34 ″-31°32′36″。*交通便捷、教育发达、国际化水平高。她位于江苏省东南部苏州市与上海市之间;北至东北与常熟市、太仓市两市相连,东至东南与上海嘉定、青浦两区交界,西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吴江市接壤,南部水乡名镇周庄与浙江相通。总面积921.3 平方公里。总人口164.7万(2010 年普查),其中户籍人73万。

2、气候特征 *地处江苏省东南部,属北亚热带南部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冬冷夏热,光照充足,雨水充沛,雨热同期,无霜期长,气候资源丰富。但也因各年冬、夏季风进退早迟,强度不一,温度和降水的年际变化较大,分布不均,旱涝、高温、大风、霜冻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

3、降水特征 历年平均降水量为1133.3 毫米,年际差异较大,最多年降水量达1522.4毫米(1991 年),最少年降水量为826.1 毫米(1992 年),统计年降水量大于1200毫米的有十年,占三分之一,有五年的年降水量在900 毫米以下。一日最大降水量为204.9毫米,出现在1985 年8 月1 日。统计全年暴雨日数(日降水量≥50 毫米)平均为2.9 天,以6-8 月出现次数最多。统计全年总降水日数,历年平均为

124 天,最高年份1980 年达144 天,最少1995 年仅99 天。月降水日数最多的为6 月份,1月为最少。历年平均相对湿度79%,各年变化差异不大,最大84%(1984 年),最小69%(2005 年),日最小相对湿度极值为6%(1986 年3 月5 日)。相对湿度的日变化正好与温度相反,一天中清晨气温出现最低时,往往是相对湿度最大时,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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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太阳能资源情况

一、我国太阳能资源分析

1、我国太阳能资源状况 我国幅员广阔,有着十分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据估算,我国陆地表面每年接受的太阳能辐射能约为50×1015MJ,全国各地太阳辐射总量为3350~8370MJ/cm2,中值为5860MJ/cm2。全国总面积2/3以上地区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小时,与同纬度的美国相近,比欧洲、日本优越得多。我国太阳能资源的理论储量达每年17000亿吨标准煤,约等于数万个三峡工程发电量的总和。太阳总辐射年总量整体呈现出西部多于东部、高原大于平原﹑内陆大于沿海、干燥区大于湿润区的分布情况。

2、我国太阳能资源分布 按接受太阳能辐射量的大小,一般以全年总辐射量和全年日照总时数表示。我国是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其中西藏南部和青海格尔木地区是两个高值中心,总辐射年总量达到7200MJ/m2左右。

在太阳能资源评估及分区方面,以太阳总辐射的年总量为指标,进行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评估(《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QX/T 89-2008)》及《我国的太阳能资源及其基本评估方法》),等级及相应区域分布见表1-1。

表1-1 太阳能资源丰富程度等级及区域分布 等级 太阳总辐射年总年日照时数 资源丰富主要区域 量 程度 >6300MJ/新疆东南边缘、西藏大部、青海(m2·a) 3000h及以资源最丰中西部、甘肃河西走廊西部、内1 >1750kW·h/上 富 蒙古阿拉善高原及其以西地区,(m2·a) 约占国土面积的20%。 新疆大部分地区、西藏东部、云5040~6300MJ/南大部、青海东部、四川盆地以(m2·a) 资源很丰西、甘肃中东部、宁夏全部、陕2 2400~3000h 1400~1750kW·h/富 西北部、山西北部、河北西北(m2·a) 部、内蒙古中东部至锡林浩特和赤峰一带,约占国土面积的40%。 3780~5040MJ/(m2·a)我国中东部和东北的大部分地3 1200~2400h 资源丰富 1050~1400kW·h/区,约占国土面积的33%。 (m2·a)

等级 太阳总辐射年总量 <3780MJ/(m2·a) 4 <1050kW·h/(m2·a) 年日照时数 资源丰富程度 主要区域 以四川盆地为中心,包括四川省东部、重庆全部、贵州大部、湖1200h以下 资源一般 南西部等地区,约占国土面积的7%。

图1-1给出了我国1978~2007年平均的总辐射年总量、直接辐射年总量、直射比年平均值和年总日照时数的空间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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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我国太阳能资源主要物理量空间分布图* *申彦波:我国的太阳能资源及基本评估方法

由图1-1可以看出,我国的总辐射年总量自西北到东南呈先增加再减少然后又增加的趋势,总的来说西部多于东部、高原大于平原﹑内陆大于沿海、干燥区大于湿润区,具体显示。主要特点有:太阳能的高值中心和低值中心都处在北纬22°~35°这一带,青藏高原是高值中心,四川盆地是低值中心;太阳年辐射总量,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地区,而且除西藏和新疆两个自治区外,基本上是南部低于北部;由于南方多数地区云雾雨多,在北纬30°~40°地区,太阳能的分布情况与一般的太阳能随纬度而变化的规律相反,太阳能不是随着纬度的增加而减少,而是随着纬度的增加而增长。

3、我国并网发电适宜度 根据《光伏并网电站太阳能资源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以日峰值日照时数为指标,进行并网发电适宜程度的评估,我国并网发电适宜程度分为4级,详见表1-2。 等级 太阳辐射总量 日峰值日照时数 并网发电适宜程度 >6660MJ/(m2·a) 1 >5.1h 很适宜 >1850kW·h/(m2·a)

2 3 4 6300~6660MJ/(m2·a) 1750~1850kW·h/(m2·a) 5040~6300MJ/(m2·a)1400~1750kW·h/(m2·a) <5040MJ/(m2·a) <1400 kW·h/(m2·a) 4.8~5.1h 适宜 3.8~4.8h 较适宜 <3.8h 较差 6 / 94

表1-2 我国并网发电适宜程度等级

二、*市太阳能资源

1、*市自然气象条件 *市历年平均日照时数1974.8小时,最多年日照时数2307.4小时(1983年),最少年日照时数1643.4小时(2007年)。平均日照百分率45%。一年中以7、8月份最多,日照百分率可达50-52%,6 月较少,日照百分率仅36%。30年中日照最少月份仅62.2小时(2008年6月),仅占可照时数的15%。总的来说,本地光照条件比较优越。

2、*市太阳能资源 本项目在光资源分析时采用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收录的全球气候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世界上许多地区的气象资料数据。根据本项目所在地区经纬度,美国宇航局(NASA)网站提供的卫星观测数据见图1-2。

图1-2 美国宇航局网站提供的当地卫星观测数据

三、小结

*市地处亚热带,受太阳辐射和季风环流的影响,形成了冬季低温少雨、夏季高温多雨、四季分明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市所处的纬度位置较低,太阳高度较大,根据NASA网站提供的卫星观测数据,年平均太阳辐射总量为5006.34MJ/m2,日峰值日照时数为3.81 h,属于《太阳能资源评估方法(QX/T 89-2008)》中太阳能资源丰富级别。

3. 招标范围及承揽要求

本工程招标范围为4.0 MWp用户侧并网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系统集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本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容量为4.0 MWp,已取得苏州发改委备案通知书,苏发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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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9号,招标人已自行完成0.5MWp的建设容量,本次招标实际建设容量为3.5MWp,投标人对政府机关(发改委、供电公司…等)的接洽文件、数据、图纸皆以备案容量4.0 MWp的规模体现。

二. 配合当地发改委及供电公司指导,协助招标人作好环保、安监、供电等相关审批手续,所有对外协调事务均由投标人协调解决,保证在2014年11月30日前通过发改委及供电公司验收及并网发电,并协助后续取得0.42元/度国家电价补贴,所需费用含于报价中。

三. 投标人需配合有光伏发电设计资质及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协助招标人完成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报告)及屋顶载荷复荷计算书,呈送发改委并通过审核;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并提供4套图纸及电子檔、预算列表1份及电子檔;工程完工后验收前,提供峻工图4套图纸及电子檔;施工厂商资质需符合供电公司要求等级,严格依据电力法规及施工规范施工,申报验收资料制作及敲章,并通过政府机关(发改委、供电公司…等)验收,所需费用含于报价中。

四.投标人需协助招标人备妥相关文件,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备案,发电量消纳方式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依当地电网企业指导及流程办理,完成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及发电数据通讯上传设计审查,取得同意并网接入意见函,并于图纸规划及施工中落实意见函中的审查要求;

投标人于工程完工后、政府机关验收前,需委托有资质且当地电监会及供电公司认可的单位,进行光伏发电系统电能质量及设备材料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电度表及互感器需送供电公司认可的检测中心校验,并取得检测报告;所需费用含于报价中。

五. 投标人需向招标人采购光伏组件、支架及厂内监控系统,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依据设计图纸(招标人确认后)议定采购价,另行签定采购合同,其中支架及厂内监控系统并于采购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支付100%款项;竞标前报价暂用以下方式进行:

a.光伏组件(规格为295~305Wp多晶)依据设计图纸总数量加20PC备品,采购价暂以RMB 4.5元/W预估;Fox Energy多晶硅系列光伏组件产品规格书,详如以下附件: 序号 名称 单位 规格 备注 1 太阳能电池种类 多晶 2 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厂家 Fox Energy 3 太阳能电池组件型号 FSM300-PW1 4 太阳能电池组件尺寸结构 mm 1976*990*50 5 太阳能电池组件重量 Kg 22 6 标准测试条件下得标 7 峰值功率 W 300 <±5W (1) 开路电压(Voc) V 45.21 (2) 短路电流(Isc) A 8.59 (3) 工作电压(Vmppt) V 36.95 8 / 94 (4) 工作电流(Imppt) A 8.12 8 太阳能电池组件温度系数 (1) 短路电流温度系数 %/K 0.068 (2) 开路电压温度系数 %/K -0.32 (3) 工作电流温度系数 %/K 0.002 (4) 工作电压温度系数 %/K -0.32 (5) 峰值功率温度系数 %/K -0.398 9 最大系统电压 V 600(UL)/1000(TUV) 10 工作温度范围 ℃ ﹣40℃ ~ 90℃ 11 功率误差范围 W 0 ~ +5 12 表面最大承压 Pa 5400 13 冰雹试验 % Power loss<5% 14 绝缘电阻 MΩ >78.3 15 组件防护等级 Class A 16 接线盒类型 Bizlink S412 17 接线盒防护等级 IP67 18 接线盒连接线长度 M 1.3 (1) 正极 M 1.3 (2) 负极 M 1.3 19 太阳能电池片转换效率 % 17.4 (1) 保证值 W > 4.23 (2) 填充因子 % >75

20 太阳能电池组件转换效率 21 组件引出线电缆型号规格 22 配套接插件型号规格 23 电池组件是否要求接地 24 (1) 反向漏电流 (2) 正向压降 (3) 连续工作电流 % >15.33 PV1-F 4mm2 S418-xyz series 是 旁路二极管 mA ≦0.3 V ≦0.55 A 20 9 / 94

b.光伏组件库存(规格为325Wp单晶) 共216PC,投标人需进行图纸设计后,向招标人采购并于施工中安装,采购价暂以RMB 4.5元/W预估;Fox Energy 单晶硅系列光伏组件产品规格书,详如以下附件: 序号 名称 单位 规格 备注 1 太阳能电池种类 单晶 2 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厂家 Fox Energy 3 太阳能电池组件型号 FSM330-MW1 4 太阳能电池组件尺寸结构 mm 1976*990*50 5 太阳能电池组件重量 Kg 22 6 标准测试条件下得标 7 峰值功率 W 325 <±5W (1) 开路电压(Voc) V 46.2 (2) 短路电流(Isc) A 9.28 (3) 工作电压(Vmppt) V 37.7

(4) 8 (1) (2) (3) (4) (5) 9 10 11 12 工作电流(Imppt) 短路电流温度系数 开路电压温度系数 工作电流温度系数 工作电压温度系数 峰值功率温度系数 最大系统电压 工作温度范围 功率误差范围 表面最大承压 A 8.77 太阳能电池组件温度系数 %/K 0.057 %/K -0.34 %/K 0.033 %/K -0.241 %/K -0.37 V 600(UL)/1000(TUV) ℃ ﹣40℃ ~ 90℃ W 0 ~ +5 Pa 5400 10 / 94 13 冰雹试验 14 绝缘电阻 15 组件防护等级 16 接线盒类型 17 接线盒防护等级 18 接线盒连接线长度 (1) 正极 (2) 负极 19 太阳能电池片转换效率 (1) 保证值 (2) 填充因子 20 太阳能电池组件转换效率 21 组件引出线电缆型号规格 22 配套接插件型号规格 23 电池组件是否要求接地 24 (1) 反向漏电流 (2) 正向压降 (3) 连续工作电流

% Power loss<5% MΩ >78.3 Class A Bizlink S412 IP67 M 1.3 M 1.3 M 1.3 % 19.4 W > 4.59 % >77 % ≧16.90 PV1-F 4mm2 S418-xyz series 是 旁路二极管 mA ≦0.3 V ≦0.55 A 20

c.支架采购价暂以RMB 0.4元/W预估; 支架材质:高强度预镀锌钢材,国标Q345;

支架规格:本案采用易安装支架(SRRS),由招标人团队主导设计,协同投标人设计院制定并确认;

相邻模块间的联结接地,不用黄绿接地线锁接,需采用招标人设计方式,即铝框侧以带齿垫片及螺丝径行锁接于支架上联结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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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厂内监控系统采购价暂以RMB 0.2元/W预估; 由招标人团队主导设计采购施工及调试上线;

六. 光伏系统以20kWp容量为一个光伏发电单元进行规划设计,逆变器规划安装于建筑物屋顶,需采取防雨措施,避免屋顶逆变器日晒雨淋。招标人指定逆变器规格一律为20kw,依据设计图纸总数量(招标人确认后)加3PC备品,由投标人向Growatt,华为,追日,SMA(兆伏)等四家询议价采购;逆变器质保期5年,逆变器规范,详如下: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参数表(仅供参考) 型号及参数 序指标 号 20kw 最大光伏阵列输入电DC1000V 1 压 光伏阵列MPPT电压DC400V—DC800V 2 范围

序号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指标 最大直流输入电流 额定交流输出功率 额定电网电压及频率 允许电网电压范围 允许电网频率范围 最大效率 欧洲效率 功率因数 总电流波形畸变率(%) 夜间自耗电(W) <0.5W 防护等级 IP65 允许环境温度 -25℃…+60℃ 允许环境湿度 0~95%,无凝露 冷却方式 智能风冷 通讯接口 RS485或RS232 显示方式 触摸屏(中英文显示) 机械尺寸(宽×高×520mm×740mm×235mm 深) 重量 60kg 满功率运行最高海拔≤2000米 (海拔高度超高度 过2000米需降容使用) 型号及参数 20kw 26A 20KW AC400V <3%(额定电压) 50Hz/60Hz-6Hz/+5Hz 98% 97.5% >0.99 <3%(额定功率时) 逆变器要求通过国家认可资质机构的检测或认证,应具备快速监测孤岛,且监测到孤岛后立即断开与电网连接的能力,并具有过/欠频保护、防孤岛效应保护、过流保护、防反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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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极性反接保护、过载保护、过温保护等保护功能,同时具有自动检测功能,能随着太阳能组件接受的功率,以最佳逆变效率投入运行。

七.投标人需规划及制作2套2kw容量的组串系统,配合2kw小型逆变器,其中一套增设自动清洗系统(需有加压泵及可设定时间启动控制器),为测试清洗频率及对比发电量,所需费用含于报价中。

八.光伏配电柜、交直流电缆及工程材料等,均由投标人负责自行采购,所需费用含于报价中,规范如下: 1.机电部份

直流电缆品牌:上海易初;规格PV1-F-4mm2;交流电缆品牌:上海宝胜、无锡江南、上海华新丽华(相关规格依容量设计选定);MC4防水接插件:品牌amphenol;Y型防水插件(一对一)品牌

amphenol;所用电缆线槽、角钢、接地扁钢须国标且热镀锌;交流光伏专用配电柜必须符合国家电气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符合当地供电部门验收标准,配电柜板厚2.5T,喷粉颜色5Y7/1,进出线方式为上进上出,配电柜为自立式内含槽钢基础、零排和地排(6T*30)、门板上有接地线、配电柜含内门、前门为单开门后侧采用盖板、小型断路器安装在上方、主断路器安装在下方、电表采用数字式精度0.2级、须有两组RS485接口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要求;断路器(ABB,施耐德同等品牌)、仪表等规格型号必须经招标方工程师确认且在制作前须提供制作技术规范协议。 2.土建部份

混凝土基础强度等级要求C25,混凝土基础长边方向需与屋顶泄水方向平行,钢筋保护层厚度为30mm,预埋件定位误差不超过2mm、L型预埋螺栓须用M16特制螺栓(配2螺母2弹垫1平垫)、预埋加固垫板须用热镀锌。 3.组件清洗部份

水管须采用国标衬塑钢管、保温采用橡塑B2级外加铝皮保护,水表采用国标铁壳旋翼数位水表(丝接)。

以上建设中使用主要材料,投标人必须按指定品牌及要求进行报价,工程决标后中标厂商必须按要求进行送样经招标方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货,材料进厂后一律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可使用,须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和材料复检报告。

九.本工程为EPC统包工程,除前述八大项外,投标人尚需遵照以下说明进行报价: 投标人除负责光伏电站主体建设外,亦责负厂区内光伏发电监控系统及发电数据(含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电流等)实时上传供电公司等设备采购、运输及储存、建筑、施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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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试运行、消缺、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的考核验收、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一揽子工作,同时也包括所有材料的备品备件、光伏系统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提供;工程由基础施工和组件安装作为工程起点,直至电站系统完全接入并网,及所有设备带电运行30天为终点;同时工程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选型采购、施工管理规范,需满足当地环保、消防、供电及相关法规要求。 十.其它方面

1.防雷和接地系统的安装施工、验收试验等,施工所有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2.对设计漏项和施工漏项部分招标方有权要求增补,投标方无条件执行;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当地实际条件及不满足当地供电部门和其它部门要求的,投标方需无条件配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3.安装施工过程中需要的金具、配件、各类器件辅材等均由投标人负责提供。

4.每栋建筑物施工完毕后需进行全面垃圾清运,严禁因垃圾未及时清运而导致屋面排水不畅。

5.安全目标和文明施工: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重大垮塌事故、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和其它事故。

4. 招标文件

4.1 招标文件的组成

4.1.1 招标文件包含下列文件。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格式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技术规范、设备技术参数与要求 第五章 评标办法

4.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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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标报价

5.1 总述

5.1.1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价格表中各分项价格及汇总价。(报价时需注明主要关键零组件厂牌)

5.1.2 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或数字和大写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或分项价相加后与汇总价有差异,则取数额较小者,并对价格作相应的修正。

5.1.3 本次招标为EPC总包模式,投标人需充分勘察并了解现场状况,凭借各自的工程经验自行确定工程量及单价,汇整总价后进行报价。

5.1.4 汇总价应为本标工程的设计、制造、采购、运输、保管、检测、消缺、建筑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含试运行所需的材料)、竣工交付及可靠性运行、缺陷责任期工作和最终接收等所有工作,也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运行及维护的培训,及管理费用、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包括在汇总价中。

5.1.5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5.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5.2.1 本工程报价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

5.2.2 本工程报价为工程总价承包,合同有效期内一律不再调整合同价款。 5.3 本工程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5.3.1 设计费用

承包商的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系统,除明确由业主承担的以外,本工程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 5.3.2 采购费用

本工程建筑安装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 5.3.3 施工费用 5.3.4 其它费用

政府机关申报及接洽、设备系统调试、人员培训、质保期设备系统维护等。

其它:包括配合达标投产的费用、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现场设备的二次倒运费、工程建设保险费、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风险费以及投标人认为应计取的其它各项费用(含利润、税金)。

5.3.5 上述各项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如报价为零或未报,将认为此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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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已包括在其它项目和总报价中。

5.4 本工程招标不指定投标人采用何种定额及费率,均由投标人根据各自的已有经验计算。本工程鼓励投标人按成本价加合理利润报价。报价中的税金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5.5 在报价时,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结合各自的已有经验计算,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认为该报价所对应的工程量应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5.6 本工程招标人需要的办公设备、生活设施、交通工具等费用由招标人自行解决,费用不计入投标总价中。 5.7 工程施工用水、用电

施工电源、水源按发包人指定点,由投标人引接电源、水源,并装设电度表、水表,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预算中施工用水、用电费用与市场的价差,结算时不予补差。

5.8投标报价将被视为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企业经验和市场情况完成承包范围全部工作内容的当期价格水平,投标人对本工程的报价应充分考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除合同规定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材料短期迟供、停水、停电等);

(2)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的运杂费(包括过桥、过路、运费等)、保管费和涨价费用;

(3)现场情况可能导致的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4)施工、生活用水、用电、通讯费; (5)材料的到场检验试验费;

(6)为满足正常施工而进行施工临时道路、场地铺垫等措施费用、植被恢复费用; (7)施工区域、主要干道清扫及文明施工要求(包括路面保洁、洒水等)发生的费用,招标人对工程现场的总体策划和形象宣传而发生的临时设施建设增加的费用等;

(8)成品(半成品)保护费用;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对已完工设施在移交给业主之前的保管、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9)临建场地内的挖、填平整费用;

(10)施工过程的各项自检及配合业主或上级的各项检查费用; (11)防范一般性自然灾害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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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标人办理施工手续的费用、政府部门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

(13)建、构筑物本体或基础混凝土中根据施工图要求或施工需要而采用防冻剂、早强剂、微膨胀剂及其它添加剂所需费用;

(14)建、构筑物本体或基础钢筋根据施工图要求而采用挤压钢筋接头费用; (15)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施工材料、消耗性材料的价差及施工中一般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

(16)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17)承包商所发生的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18)政策性调整发生的费用; (19)投标人投保相关保险的费用; (20)安全保卫费用; (21)余物垃圾清理消纳费;

(22)在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应工期调整要求需增加的各种费用;

(23)工程完工后生产现场的临建及余物拆除(包括地下部分)等清理及恢复费用。 (24)其它(如有)如设计费、材料费等。

5.9 其它有关说明:除业主供应设备、材料以外的其余设备、材料均含在投标人的总报价中。

5.10 投标报价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 投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的编制

6.1.1 投标文件应由商务和技术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及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6.1.2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逐项逐条响应,投标文件中的响应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条款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有差异,无论多么微小,投标人均应按招标文件第三章差异表的格式按技术和商务分别汇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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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与投标有关的往来函件和文件均应用中文编写。度量衡采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6.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天。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要求,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如投标人同意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若投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视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6.4 投标保证金

6.4.1 投标人需随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合格的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见前附表,没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了不合格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同时,投标人还须提供“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其格式见第三章。

6.4.2投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投标保函,并将银行回执单原件或复印件作为投标文件。

6.4.3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6.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5.1 投标文件一式【 5 】份(1正4副),投标报价书一式【5】份(1正【4】副),投标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一份。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有差异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有差异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6.5.2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6.6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递交

6.6.1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正本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包封在一起,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副本包封在一起即可。

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一起用信封密封,投标报价书的正本、副本用信封分别单独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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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保证金(1份,含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含其正本和副本)的包封件一同装入一个外包封中。

6.6.2投标文件的标记 6.6.2.1 文件封皮标记

纸质投标文件的封皮应注明(如为塑封,可在纸质第一页注明)的内容:工程名称、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投标报价)部分、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等,并在正本、副本上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6.6.2.2 包封表面标记

不管是独立包封还是将多个包封封在一起的包封,所有包封上均注明工程名称、包封中内容(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名称、投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准启封”字样,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和报价书的正本、副本,在包封上应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6.6.3 投标文件的递交

对于按照本须知规定密封并进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在接受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密封并加写相关标识,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6.7 投标文件的撤回、补充和修改

6.7.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以书面通知形式撤回投标文件或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6.7.2 投标人撤回、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6.6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应在外层包装上标明“撤回”、“补充”或“修改”字样。

6.7.3 投标人的“补充”或“修改”通知涉及投标报价修改的,投标人应提供有关修改的详细说明,包括修改的具体项目、金额和原因等。

6.7.4 根据本须知第6.4.4条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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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废标

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6.8.1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投标人资质弄虚作假的投标文件。 6.8.2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的要求。 6.8.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6.8.4投标人未按本须知要求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4.0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

6.8.6投标文件内容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6.8.7采用含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6.8.8 投标人与其它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的; 6.8.9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明显雷同情况的; 6.8.10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8.11 违反招投标纪律的。

6.8.12 所有投标价格大大高于招标人概算或拦标价(如有)的; 6.8.13 联合体协议书无效的; 6.8.14其它导致废标的情形。

7. 授予合同

7.1 签订合同

7.1.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总承包合同。

7.1.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双方签字的询标记要均作为合同附件。 7.1.3 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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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者,以投标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标人。

7.1.4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变更数量和服务内容。

第二章 合同格式

1. 合同协议书

依富士康集团制式合约即《建设工程合约》签订(详附件制式合约)

2. 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方保留修改权利)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1.1.1 1.1.2 1.1.3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1.10

定义与解释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它阶段的工程承包。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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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1.10

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资料、协议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情况的资料。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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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 1.2 1.2.1

1.2.2

1.2.3 1.2.4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 3) 招标书及其附件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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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1.5 1.1.1 1.1.2 1.1.3

1.1.4 1.1.5 1.2 1.2.1

1.2.2

1.2.3 1.3

第 2 条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标准、规范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遵守法律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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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1.1 2.1.2 2.1.3 1.1.1 1.1.2 1.1.3 1.1.4 1.2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 1.3.1 1.3.2

监理人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安全保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进行监督。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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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1.3.4 1.3.5 1.4 1.4.1

1.4.2

1.4.3

1.4.4 1.1.1 1.2 1.2.1 1.2.2 1.2.3

第 2 条2.1 2.1.1 2.1.2 2.1.3 2.2 2.2.1

2.2.2

2.2.3

2.2.4

2.3 1.1.1

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保安责任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承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承包人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5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工程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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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2 1.2.1

1.2.2 1.3 1.3.1

1.3.2 1.4

1.5

1.6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第 1 条1.1 1.1.1

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安全保证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分包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它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项目进度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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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合同实施过程中如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际进度要求与合同承诺不符或相差较远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赶工期,如承包人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得力发包人可采取任何措施保证工程如期完工。 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

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 1.3.1 1.3.2 1.3.3 1.4 1.4.1

采购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2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

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1)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1.1

竣工日期

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 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

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

28 / 94

1.1.3

1.2 1.2.1

1.2.2

1.4.2

1.2

1.3 1.3.1

1.3.2 1.3.3

1.1.1

1.1.2

第 2 条2.1 2.1.1

期;

(3)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

期: (1) 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

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

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

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中扣除赔偿金额。

暂停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的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 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

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包括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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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1.2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 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

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

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

(和)清单。

2.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

2.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检验

工厂检验与报告

(1)

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

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2) 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

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3) 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

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4) 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

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30 / 94

2.2 2.2.1

1.1.1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承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发包人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现场清点与检查

(1) 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

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

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1.2

1.1.3

1.1.1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2 1.2.1 1.2.2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31 / 94

1.3

1.4 1.4.1

1.4.2

1.5 1.5.1

1.1.1

第 2 条2.1 2.1.1

2.1.2

2.1.3

2.1.4

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重新订货及后果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施工 发包人的义务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5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提供临时用水电接口。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 / 94

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承包人纳入报价。

2.1.5 2.1.6 2.1.7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

2.1.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2天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一、 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

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二、 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

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三、 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

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33 / 94

2.1.8

1.1.1 1.2 1.2.1

四、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2.4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天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1.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3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施工过程中须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相应损失。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1.1.2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施工技术方法

34 / 94

1.2.6

1.1.1

1.1.3 1.1.4 1.1.5

1.1.6

1.1.7 1.2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3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1.3

人力和机具资源

1.3.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1.1.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1.2 1.2.1

质量与检验 质量与检验

(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

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 (3) 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

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

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

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35 / 94

1.2.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1.1.1

1.1.2

1.1.3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1.1.4 1.2 1.2.1 1.2.2

1.2.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有权于之后任何时间要求承包人打开隐蔽工程验收﹐如无问题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6 / 94

1.2.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

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1.1 1.1.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1.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健康、安全、环境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 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承

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0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

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 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

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 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

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 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

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 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

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 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

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1.2.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 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

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

37 / 94

1.2 1.2.1

护。

(1) 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

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2)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

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3) 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

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4) 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

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5) 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

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1.1.1

现场安全管理

(1)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竣工后试验

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 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

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

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

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

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 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1) 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

38 / 94

1.1.1

1.1.2

第 2 条2.1 1.1.1

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信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

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 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

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 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

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

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

理。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

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

担责任。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竣工试验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

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

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9 / 94

(3) 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

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 竣工试验方案。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10日前,承包人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

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

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5) 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新委托给承包人进行

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

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1.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义务督促、检查承包人按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完成竣工试验

(包括所需的电力、供水、动力供应及消耗材料准备等)。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

备、材料、部件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新委托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1.1.1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双方人员在相关表格上签字。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0 / 94

1.2 1.2.1 1.2.2

1.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

1.2.4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

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

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

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1.2.5

1.3 1.3.1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承包人按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1.3.2 1.1.1

1.1.2

1.1.3

1.2 延误的竣工试验

41 / 94

1.2.1 1.2.2 1.2.3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发包人组织的竣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验收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不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

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1.3 1.3.1 1.3.2

1.4 1.4.1

1.4.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

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

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

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

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

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16.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1.1 1.1.1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协商解决。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42 / 94

1.1.2

第 2 条2.1 2.1.1

1.1.1

1.2 1.2.1 1.2.2

1.3 1.3.1 1.3.2

1.3.3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1) 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 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

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工程接收 工程接收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行接收。 (1) 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

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1)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

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接收证书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接收工程的责任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工程的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43 / 94

1.4 1.4.1

未能接收工程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第 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2.1 2.1.1

权力与义务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后试验方

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

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

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未能接受此项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按原来的组织安排、指令、通知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或指令、或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1)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

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令并送交项目经理。 (2) 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

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

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 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

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

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

(5)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

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6)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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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2.2.1 2.2.2

竣工后试验程序

发包人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设备、设施、材料、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发包人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2.3 2.3.1 2.3.2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试运行考核

(1) 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的,保证在试

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2) 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的,承包

人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 (3) 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

时间周期。 (4) 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

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2.3.4 2.4 2.4.1

产品或(和)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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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2.3.3

2.5 2.5.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2.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承包人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 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

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 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

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 当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

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2.7 2.7.1 2.7.2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或(和)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市场销售合同、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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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2.6

2.8

第 3 条 质量保修责任 3.1 3.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

3.1.2

3.2 3.2.1 3.2.2 3.2.3

第 4 条 4.1 4.1.1

4.1.2

4.1.3 4.2 4.2.1 4.2.2

4.2.3

第 5 条 5.1 5.1.1

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4.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基础上,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180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180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竣工验收

组织竣工验收。根据12.1.2款的约定,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确认后的1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180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变更权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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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5.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变更范围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

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

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5.2 5.2.1

5.2.2 采购变更范围

(1) 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

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 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

购数量。

5.2.3 施工变更范围

(1) 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

量的增减; (2)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 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1) 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

验; (2)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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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5.2.5 5.3 5.3.1 5.3.2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变更程序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 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

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 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

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5.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

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1)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

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5.3.4 5.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紧急性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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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5.4.2

5.4.3 5.5

5.6 5.7 5.8 第 6 条6.1 6.1.1 6.1.2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

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变更价款确定

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它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

影响合同价格; 2)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3)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

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合同总价和付款 合同总价和付款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付款

(1) 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50 / 94

((( (2) 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款。

6.2 6.2.1 6.2.2 6.3 6.3.1 6.3.2 6.4 6.4.1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正式合约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税务与关税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索赔款项的支付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竣工结算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给发包人确认,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的依据。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被发包人认可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后,按专用条款约定期限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承包人有权发出限期答复的书面通知。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被发包人认可的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51 / 94

6.4.2

6.5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第 7 条7.1 7.1.1

7.1.2

7.1.3 7.1.4 7.2

7.3 7.3.1 7.3.2 7.3.3

第 8 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被发包人认可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18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9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9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保险 承包人的投保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

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投保时,承包人应将发包人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保险的其它规定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违约、索赔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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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1.1

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8.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

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

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

将工程转让他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8.2 8.2.1

索 赔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

(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

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

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

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3)项的约定相同。

8.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2)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

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

53 / 94

8.3 8.3.1

8.3.2

8.3.3

第 9 条9.1 9.1.1

9.1.2

9.2

告;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

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

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3)项的约定相同。

争议和裁决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商定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1)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 发包人的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 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

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

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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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10 条 合同解除 10.1 10.1.1 10.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10.1.3

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 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

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1)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

上; (2)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

(3) 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

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4)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

(和)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

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 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

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

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

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 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

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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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0.1.5

10.1.6

10.1.7

10.2 10.2.1

(6)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

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 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

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

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

约定扣除。 (2) 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

履约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承包人的撤离

(1)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

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

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它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

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

(1) 发包人持续延误付款达180天以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付款,造成

工程无法进行的,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 (2)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持

续180天以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的; (3) 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

能或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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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0.2.3

10.2.4

10.2.5

(4)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

(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

一步的工作; (2)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

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 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

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 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

(5) 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

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 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

资料的备份。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

提交支付保函,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 承包人尚有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

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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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0.3.1 10.3.2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1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11.2 11.3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质保期结束1个月后,合同终止。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12 条 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

3.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无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无

1.4 标准、规范

1.4.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国家和行业没有的但省内地方有的,适用省内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见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见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1.5 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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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无。 2.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无。

1.6 任何未加盖发包人公章的结算文件,不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承包人不得以此做为主张工程结算数额的证据,任何发包人工作人员或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结算文件(包括影响工程造价之签证等书面文件)上的签字仅视为收到该文件之意思表示。

除取得发包人明确授权的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包括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其它人员签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的行为均不视为发包人收到该文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投

资、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方面的监督管理。 2.2 监理人

2.2.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职权:

监理的权限:承包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悉,本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享有

任何确认或决定与工程工期、造价有关事项之权利。

监理信息另行提供,作为合同附件。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组成:本工程由 (后称为承包方乙)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该工程的联合体类型的总承包方。其中,承包方甲为 承包方的牵头人,承包方乙为 。 3.2 联合体权责划分

3.2.1 联合体各方承担工程范围 3.3 承包人联合体代表

承包方甲作为本工程整体技术提供者与管理者,作为联合体总承包商代表,如无特别约定,对外作出的行为推定为联合体共同行为。承包方甲在工程期间负责联合体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包括工程进度汇报、工程款项收付等及管理、保险等其它费用划转。

3.4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4.1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

份数:

(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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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项目经理

3.5.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根据承包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授权项目经理的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2份承包方签字盖章的正式进度计划。 4.2 采购进度计划

4.2.1 采购开始日期。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在项目进度计划中向发包人报

送。 4.3 施工进度计划

4.3.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施工计划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光伏组件安装、电缆敷设、电气设备安装 4.4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违约金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

0.5%,最高延期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0%。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发包人的义务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由承包人根据投标前现场勘察的及招标人尽可能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取得相关现场障碍资料。 5.2 承包人的义务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无

5.3 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暂定10份,竣工移交时提交。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光伏组件及支架 。 6.1.2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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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提供本工程除6.1.1项外之全部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6.1.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需按照投标文

件),竣工后的安装记录,设备试验报告、系统调试报告,在竣工移交时提交,份数为2份。 6.2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2.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应用于工程的全部永久性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保管自己采购的物资。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帮助协调。

第7条

施工

7.1 对发包人的义务 7.1.1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不另提供。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实际勘测确定。

7.1.2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按承包人的施工组织确定。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1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2份,施工开始3个日历日前

7.2.2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施工开始3个日历日前。

7.2.3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根据进场协议确定。

7.2.4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无 7.3 人力和机具资源

7.3.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格式同施工组织设计,2份,施工队伍进场后3日内。

7.3.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格式同施工组织设计,2份,施工队伍进场后3日内。 7.4 质量与检验 7.4.1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全部位,参照电力行业和相关产品标准,表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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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监理通用表格。

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全部位,参照电力行业和相关产品标准,表格采用监理通用表格。

7.6 健康、安全、环境 7.6.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2份;施工开工3个日历日前内提交。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3份;竣工试验计划开始14天前。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工程接收

按工程接收的日期: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5天内。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类别及内容按照有关规定,2份,竣工试验完成后14天前。

第10条

竣工后检测

10.1 责任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义务 其它义务和工作: 无

10.1.2

承包人的义务

(1) 提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2份,竣工后试验前14天提交。

(2) 其它义务和工作: 无

10.2 竣工后检测程序

竣工试验完成并且整个系统完工并网后,对项目进行竣工后检测。 10.2.1

竣工后检测日期的通知

工程竣工后检测开始日期:竣工检测完成并且整个系统完工并网后,由发包人确定。

10.3 竣工后检测及试运行考核 10.3.1

试运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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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考核周期: 120 小时。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5 %。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 工程款(发包人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5%时停止支付,其余部分作为质量保修金。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格式及份数按照行业相关规定,竣工试验后7天内。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格式及份数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完成扫尾工程及缺陷修复后7天内。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范围

13.1.1 设计变更范围:取消通用第13.2.1条款中第(4)项、第(8)项且不包括承包人

设计失误所造成设计变更。 13.1.2 施工变更范围:取消通用第13.2.3条款中第(3)项且不包括承包人设计失误所造

成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变化。 13.1.3

其它变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无

13.2 变更价款确定

本合同总价包干,合同费用不再调整。

本合同工程总价含有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全部付款内容,已考虑市场价格变化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成本、机具、运费、各种应付税款、搬运费、工资、安装费、一般支出费、利润、保险费、管理费、保修费、工程查验费,以及配合甲方指定分包人报验及竣工验收数据盖章费用

,就本工程所做的试验所需各项费用及其它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成本与费用,发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除外。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担保 14.1.1 14.1.2

履约保函(无) 支付保函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14.1.3

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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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无。

14.3 工程进度款

1)项目从开工至竣工验收后(带电运行30天) ,并根据竣工决算总价全额开具合格的

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5%。 2)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 14.4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本项目质量保修金不采用保函形式。

第15条

工程保险

15.1.1 本工程未约定保险条款: 否 (是或否填写)

15.1.2本工程应由承包商依工程总价自行向国内保险业办理工程保险(含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并以投标方为受益人,其保险费由承包商负担。承包商应于合同签订日起七日内交付该保险的保单正本于招标方。(本条以15.1.1条约定为前提)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争议和裁决 16.3.1 第17条

商定的仲裁机构/诉讼法院(名称)和地点:发包人所在地法院 合同生效与终止

a)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b) 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开始,合同各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质保期结束1

个月内,合同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6 份,合同副本一式:0 份。 4.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由双方在合同谈判时,根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完成)

附件1 总承包范围 附件2 计划工期 附件3 项目总体要求 附件4 安全文明施工

附件5 设备供应商确定原则 附件6 承包商组织人员机构 附件7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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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投标报价表(此表为参考,包含但不限于所列各项) 附件9 差异表

附件10 投标人投标函(格式)

附件11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附件12 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函件(格式) 附件13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 附件14 开标一览表

附件1 总承包范围

一、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同本招标文件之招标范围及承揽要求

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系统调试大纲及调试报告

2) 初步设计图,施工详图、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3) 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图纸 4) 项目实施计划 5) 项目施工计划 6) 项目质量控制计划

7) 项目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和制度 8) 组织机构(承包商为本项目设定的)设置 以上文件均须经业主审核并一式六份提交给业主。

附件2 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中标通知后5天内开工。

总工期:在2014年11月30日前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及并网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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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要求承包人为保证按期并网发电,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实的倒排工期计划和保证实施的具体方案措施。实施过程中,每周日评定上周进度情况并报下周施工进度计划,当业主发现进度或质量偏离要求时,业主为保工期及质量有权采取任何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其中包括以下阶段:施工准备,设计、土建和光伏电池板安装,缺陷处理及验收等,正式并网发电。

投标单位应编制具体的进度计划(具体到周)。

附件3 项目总体要求

1、总则

1.1 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总承包项下的其它工作应满足国家现行规程、标准和规范。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国家新颁布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程和规范,同样适用于本工程,承包商与业主协商后执行(费用按总承包合同条件13 .6 [因法律变更的调整]执行);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国家新颁布的非强制性标准、规程和规范,承包商与业主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适用。

1.2 承包商为确保涉及工程质量的活动均符合有关规定,应按ISO9001:2000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所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活动应按体系的要求运转。同时,按现行有关标准,承包商建立分级验收制度,配备合格的各级检验员在规定的环节检验、试验,保证合格的产品进入下道工序。

总承包商严格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建设,工程建设全面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及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满足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和原电力部颁发的《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要求,土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5%以上,安装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8%以上。

总承包商应创电力行业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杜绝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群伤事故,不发生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垮塌、职业伤害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全员年度轻伤负伤率控制在5‰以内。

1.3 本工程应按照《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CNCA/CTS 0004-2010》投产及验收。

1.4 施工现场中间检查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本项目的《质量计划》, 承包商应允许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对设备和重要材料,在进场前进行检验和试验。承包商在制造设备期间应执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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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检查和试验计划,以保证产品质量。对于关键的重要设备,拟定业主参与见证设备清单,业主据此参与见证。

附件4 安全文明施工

1 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建设,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可靠运作。本着“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及“对个人、对企业、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施工中只要有危险因素存在,就一定有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优质的精品工程。 2 总体目标

2.1安全目标:杜绝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责任在我方的交通事故.

2.2 文明施工目标:道路整洁化,设施标准化,堆放定置化,行为规范化,环境绿色化,施工有序化,争创一流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3 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执行下列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但不限于):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5《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6《电力安全监察规定》 3.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8《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9《火电系统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3.10《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3.11《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及考核检查表》 3.1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3.13 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3.14 富士康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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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设备供应商确定原则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分包商从事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此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应选择合格的分包商购买所需的设备、材料,满足设计要求,从分包商购买的任何设备、材料,应是新的,先进的具有成熟的使用业绩的,不得采购淘汰的或可预知备件难以采购的型号的设备和材料。

业主对主要设备分包方做如下要求:

电器设备、配电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认证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承包商应对所有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尽管分包商可以对项目的各部分提供工程和设计服务,但承包商应审查和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服务、采购、施工方法、方式、技巧、顺序和程序以及协调分包商的工作。当分包商未按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业主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如果承包商在收到业主书面的,关于要求分包商按合同履行职责的通知后七天之内,未能纠正或以应有的努力开始实施对分包商完成的按合同所规定的,缺陷的纠正,则业主可按合同规定(但无义务)在承包商收到再一次通知七天以后,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的条件下,采取一切合同范围内的,合理措施来补救该有缺陷的工作。

业主对主要分包商进行的审查、批准和同意不得免除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承包商应独立负责支付给每一分包商应由承包商支付的与项目有关的到期合同款,否则业主可在此应付款日期后7天,对分包商直接付款,此付款将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下一次进度款中连同利息一并扣除,利息按合同条件14.8款[延误的付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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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承包商组织人员机构

由投标方填写

附件7 工作程序

由投标方填写

附件8 投标报价表(此表为参考,包含但不限于所列各项)

单位:万元 规格型号(厂牌) 单位 数量 69 / 94

序号 工程/费用名称 一 机电安装工程 1 2 3 4 5 6 二 1 2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电池组件 逆变器 交流配电柜 光伏专用电缆 电线电缆 金属线槽 … 结构部分 支架基础 支架安装 … 组件清洗管路 … 安装调适 管理费 临时设施 税金 单价 材料 安装 合价 材料 安装

… 总计(最终报价)

附件9 差异表

投标人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成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技术差异表 序号 条目 招标文件 简要内容 条目 投标文件 简要内容 声明:我方承诺对于未列出的偏离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代表签字:

商务差异表 序号 条目 招标文件 简要内容 条目 投标文件 简要内容 声明:我方承诺对于未列出的偏离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代表签字:

附件10 投标人投标函(格式)

投 标 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l.我们收到并研究了贵单位发出的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文件,除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的差异外,我们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予以确认,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该工程的施工工作,严格执行我们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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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承认投标书、及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其它所有文件为我们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愿意根据招标文件修改其中的任何缺陷。

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选派合格人员实施该合同。

4.我们同意在投标截止日起【60】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文件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

5.我们投标报价总额为【 】,我们声明本投标报价己考虑了所有因素,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保持不变。

6.在签订和执行正式合同之前,本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对我们双方之间均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方不一定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受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同时也理解,如果我们未中标你方将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8. 我们认为你们在授予合同前,有选择或拒绝部分甚至全部投标人的权利,并同意你们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

9. 如果我们中标,在合同执行阶段不以任何理由提出涨价、降低标准等影响投资方利益和工程进展的要求。

10. 如果我们中标,除满足合同工期外,还要满足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的合理工期变更,并不因此而另外发生费用。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愿意针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兆瓦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工程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和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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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2 投标保证金退还信息函件(格式)

(招标人名称):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单位已从下表中的账户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请贵公司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仍按此帐户退回。如果因特殊情况帐户发生变化,我们将提供相关说明并及时通知贵公司。 序号 1 2 3 4 5 6 7

投标单位名称: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投标单位:(公章) 手 机: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提供形式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开户行所在省市 名称 工程名称 ¥ 元 合计:¥ 元。大写 (汇票、电汇、信汇中一种) 内容 (当需要其它单位为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即表中第4-7项不是投标单位的,需征得招标人同意,且提供投标保证金单位必须明确如下内容) 72 / 94

由于(简要说明原因),本次投标由(提供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为(投标单位名称)提供了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对投标单位具有全部效力。即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可以行使签收、扣留、退还的权利。

提供保证金单位名称: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提供保证金单位(公章)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年 月 日 说明: 本信息及承诺书由投标单位负责填写,与投标保证金一起密封提交。

附件13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 真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姓名 姓名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网址 电话 电话 邮政 编码 电话 员工总人数 项目经理 高级职称人员 73 / 94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附件14 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序号 1 2 投标总报价 小写: 大写: 工期 质量标准 合格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其它声明:有则写,没有则写无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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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商务部分

1.投标函(应放在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第一页,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清楚) 2.投标人资格声明函等

3.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安全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4.近五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及各类认证情况 5.投标人近三年已完成和正在施工的同样或类似工程

6.投标人近三年承担类似工程的证明文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业主证明,必须提供清晰复印件,其中一者即可)

7.投标人拟分包的工程项目的名称、内容,推荐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资信证明文件、业绩材料和拟分包内容的价格。

8.投标保证金(单独提供,与“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信息”一起密封) 9.报价编制说明及报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单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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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目标及实现措施的承诺) 11.商务差异表 (二) 技术部分 (1)、工程实施大纲 (2)、工程设计方案 (3)、施工组织能力

(4)、工期计划与进度控制措施 (5)、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措施 (6)、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7)、安全质保体系 二、有关格式

投标人应参照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若招标文件未提供相应格式,投标人可自行设计。

三、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单独装订,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四章 技术规范、设备技术参数与要求

1.一般规定与规范 1.1 总则

1.1.1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兆瓦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系统集成、设备采购,包括发电系统集成中各系统和设备的功能、性能、结构、材料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1.3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1.4 在签订合同之后,买卖双方保留对本技术规范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各方应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将根据需要,招标人与投标人召开设计联络会, 具体项目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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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协商确定。

1.1.5 投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除设备单体调试由安装单位完成外,投标人应完成光伏电站内各系统的调试及整个电站的试运与联调,进行光伏电站所有系统测试和验收(本工程应按照《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CNCA/CTS 0004-2010》投产及验收),并承担培训及其它附带服务。

1.1.6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低能耗的加工制造技术,正确设计和制造,在招标人提供的工况下能满足安全和持续运行的要求。并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

1.1.7 投标人提供的各种系统和设备应不污染环境,维护保养简便。

1.1.8 本技术规范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9 本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1.2 工程建设标准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堆、规范的要求,但不限于下列规范: 1、 2、

工程测量规范(GBJ-50026-93)

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中涉及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集及相关技术要求。 IEC 61215 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IEC6173O.l 光伏组件的安全性构造要求 IEC6173O.2 光伏组件的安全性测试要求

GB/T18479-2001 《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 概述和导则》 SJ/T11127-1997 《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 GB/T 19939-2005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Z 19964-2005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技术规定》 GB/T 20046-2006《光伏系统电网接口特性》(IEC 61727:2004) GB 12326-2000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12325-2003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14549-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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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DL/T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5543-1995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 15945-1995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T 16179-1995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SJ/T 11127-1997 《光伏发电系统的过电压保护—导则》 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4285-9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化装置技术规程》 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IEC423 《金属穿线管和固定件》 IEC446 《根据颜色和数字鉴别导线》 IEC439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组件》 GBJ321-90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4-9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52-94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131-90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5-9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16-87(2005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JGJ65-8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46-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JGJ59-88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招标人声明: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建筑安装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所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应为合同签订之日为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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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新版本。 1.3 接口与协调

1.3.1 投标人应与其它设备制造商、承包商(包括安装、土建承包商)就图纸、连接部位结构形式和尺寸及必需的资料进行协调,以保证正确地完成所有与发电系统相连或有关的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验和交接验收工作。

1.3.2 投标人有义务配合招标人,协调各设备(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与其它设备的连接,并提供详细的图纸。 1.4 设计联络会

1.4.1 为协调设备设计、工程设计及其它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合同有效及顺利地实施,招标人和投标人计划根据需要召开不少于一次设计联络会。投标人应制定相应详细的设计联络会计划和日程。

1.4.2 投标人应做好会议纪要,包括讨论的项目和得出的结论。会议纪要经双方签署后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在设计联络会议期间,招标人有权就设备问题进一步提出改进意见,投标人应认真考虑研究和改进。

1.4.3 设计联络会上确定的应提供的资料,投标人应在纪要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招标人。除联络会议外,由任一方提出的所有有关部件设计的更改,应经双方讨论并同意。一方接到任何需批复的文件或图纸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的批复或意见书返还提出问题方。

1.4.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标人应及时回答招标人提出的在技术文件范围内的任何设计和技术的问题,反之亦然。 1.5 资料的提交与审查 1.5.1 一般要求

1.5.1.1 技术文件中所含的内容将构成投标人进行产品设计、生产、售后服务的技术依据,也是光伏电站发电系统集成的基本技术条件和要求。

1.5.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准备和提供有关光伏电站发电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的相关资料。

1.5.1.3 投标人应汇总并提交有关光伏电站发电系统的相关标准及技术支持性文件测试报告,认证证书等文件。

1.5.1.4 投标人向招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费用计入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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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能满足电站设计以及安装调试、运行试验和维护的要求。

1.5.1.6 投标人保证技术文件清除污物、封装良好、并按系统分类提供给招标人。 1.5.1.7 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文字为中文)。

1.5.1.8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分为投标阶段、配合设计阶段、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试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四个方面。投标人须满足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1.5.1.9 所供图纸资料均应是由Office 2003或AUTOCAD2004软件以上版本编写绘制(设备外形及安装布置图应按比例绘制)。所供资料,不管设备是否国内提供,均应采用中文简体印刷字体。提供的正式文件应注明使用阶段。

1.5.1.10 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5.1.11 设备装箱资料(含装箱清单、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等)2份随设备发运。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的电子文件应是可编辑、修改的电子文件。

1.5.1.12 投标人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给出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进度,并经招标人确认。

1.5.1.13 投标人在设备开始加工前,根据加工进度向用户监造人员提供相关资料1份。 1.5.1.14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是工程所必需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投标人应及时免费提供。 1.5.2 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1.5.2.1 技术协议书签定后7天以内向招标人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企业概况、资质、证书 2)工厂概况

3)产品外形照片、尺寸图纸和安装指导书 4)产品参数表

5)主要设备供应商概况

1.5.2.2 包括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的说明书。

1.5.2.3 供货清单:包括设备本体、附件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清单中应有型号、规范、数量、材质、制造厂家、使用地点。

1.5.2.4 产品合格证及全套设备制造质量证明文件。 1.5.4.0 招、投标人一致通过的“变更”文件。

1.5.2.6 图纸应标明随每项部件所给的附件,以及部件制造厂家、型号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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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 投标人应提供适用于本工程实际情况的,为本工程专用的技术资料。

1.5.2.8 投标人所提交的技术资料内容至少应包括本附件中所要求的。如招标人在工程设计中所需要本附件以外的资料,投标人应及时无偿的提供。

1.5.2.9 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每一批资料都应附有图纸清单,每张资料都应注明版次,当提交新版资料时应注明修改处并说明修改原因。最终图纸应注明订货合同号并有明显的最终版标记。

1.5.2.10 工程配合和资料交换所用的语言为中文。 1.5.2.11 安装、调试、运行用技术文件

安装、调试、运行用技术文件应在设备到货前10天送达。投标人所供安装、调试、运行用技术文件和随机提供的技术文件应不少于下列技术文件(但不限于此): 1)设备运行维护手册 2)各部件或设备的使用说明 3)部件或设备的规范表 4)部件或设备的调试试验规程 5)各部件或设备的质量检验书 6)各部件或设备主要用材的质量检验书 7)安装要求及安装质量标准 8)设备设计说明

9)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一览表 10)安装总装配图和部件组装图 11)设备和电气、控制接口资料 12)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加工制造图 13)技术参数表 14)系统设备清册 15)设备说明书 16)调试方案

1.5.3 资料移交注意事项

1.5.3.1 移交的有关资料是指每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应交:合格证、证明书、检验报告、安装图纸、产品说明书。如果有证明书(其中含有合格证、材质证、工艺检验记录和其它检验报告)的,就可不再另交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技术光盘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两套。 1.5.3.2 具体应交资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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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证:正本1套(为原件黑字红章),副本1套(复印件红章)。 2)检验报告:正本2套(为原件黑字红章),副本3套(复印件黑章)。 3)证明书:正本2套(为原件黑字红章),副本3套(复印 件黑章)。 4)安装图纸(要求设计人员签名):正本6套(为原件蓝图红章)/每种设备。 5)说明书:正本6套/每种设备。 6)运行维护手册:6套/每种设备。

1.5.3.3 进口产品:不仅要交外文资料,而且应交相对应的同样数量的中文资料。 1.5.3.4 光盘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两套。

1.5.3.5 如在承包方中有委托他方供货的,承包方应通知和要求他方按招标人的规定递交有关资料。交资料时,应按要求把要交的资料准备齐全,编写递交资料清单,交给招标人,并办理交接手续。

2. 技术规范 2.1 交流配电柜

交流配电柜是逆变器和负载交流380V系统并接的接口,它含有电压、电流、电能、频率等指示或计量仪表;状态指示灯;断路器、熔断器等保护装置;交流配电柜采购规范要求如后。

2.2 光伏直流专用电缆

电池组件至逆变器所使用的电缆线满足抗紫外线、抗老化、抗高温、防腐蚀和阻燃等性能要求,直流回路所有的电缆必须采用直流光伏专用电缆。投标人应根据现场组件布置图,计算各种电缆长度,选择适当的电缆截面,确保各种损失在合理范围。 太阳能光伏专用电缆技术要求: a) 运行要求:

电缆导体的额定运行温度为90℃。 短路时电缆导体的最高温度不超过250℃。 短路时间不超过5s。

电缆弯曲半径:不小于15 倍电缆的实际外径。 b) 电缆额定电压:1kV。 c) 电缆绝缘要求:

主绝缘:交联聚乙烯;标称厚平均值不小于标称值,绝缘任一点最薄点的测量厚度不小于规定标称值的90%-0.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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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缆的填充物、内外护层

芯线的中心及四周应使用聚丙烯纤维材料填充密实圆整。

在电缆成缆后应有一层挤包的内护层。其材料应是聚乙烯,标称厚度不小于 1.4mm。 外护套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0%。 2.3 低压电力电缆

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及《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对电缆选型的要求,本工程电缆采用C 类阻燃电缆。低压电力电缆采购规范要求如后。 2.4 桥架

电缆桥架采购规范要求如后。

交流配电柜采购规范

采 购 规 范 书 项 目 使用环境 使用条件 防护等级 规范要求 柜体尺寸(落地柜) 断路器型号 切换开关、按钮、指示灯 状态指示 交流配电柜 交流配电柜 技术要求 室内 室外 环境温度-25°~40° 湿度≤90% IP20 GB7521 JB/T9666 IEC 高H×宽W×深D=2200×800×600mm 塑壳短路器采用重型(H),微断采用D型 二工、正泰 三达 双科 通电指示(绿)/断开(红)/异常(黄) 铜排(TMY),纯度≥99.97% 主母线载流量≥主断路器额定电流 裸露铜排需设色别绝缘套(PE、N除外) PE、N相铜排须设置明显标示,以利分辨; PE、N相须设置120%接线端子,N相铜排设置位置应便于主母排带电状态下接线作业 由上而下、由左而右、由前而后依R、S、T、N之顺序 顶进底出 开关≥400A 或进出线电缆跟数大于2条每相时,需附原厂一、二次侧连接短铜排 带绝缘套压接端子或压接后套绝缘套 A(黄) / B(绿) / C(红) / N(黑) / PE(黄绿相间) 所有进出线经过接线端子,端子排设计合理与电气位置对应,大小与所接电缆配套,强电、弱电分开走线槽,信号线单独走线槽,门与柜体之间采用PVC软管或PE卷材保护 厂商确认栏 同 ✓ 与采购规格不同 异  者请在此栏说明         主母线制作  极性排列 进、出线方式 断路器连接铜排 压接端子 相序色标       制作要求 83 / 94

箱体和柜体钢板零件以微机控制冲、剪、折床精密加工 铜排以液压弯排机弯制液压打孔 所有铜排热镀锡处理 落地柜附安装吊环,底座采槽钢制作 柜体内门采用铰链连接方式 须明确标识进出电缆始,未端并提供正确标识图表。在柜门内侧粘贴系统单线图 柜门上安装的元器件带电部分不得外露,否则需加绝缘挡板 柜体制作由承接厂商配套提供,但配电柜承认图由我方确认。 颜色详色板,配电柜落地安装,前单开门,后为可拆卸式门盖 附原厂证明,性能测试报告及功能说明书 其它控制组件及功能模块由厂商自行完善。           

接触器 断路器品牌 电流互感器 三相智能电镀表 交流电压表、电流表 浪涌保护器 铭牌制作 柜体材质 交 流 裸电保护 配 电 柜柜体涂装 (续) 柜体颜色 接地线选用 品牌:施耐德  ABB 西门子 品牌:施耐德  ABB 西门子 脱扣器类型:热磁脱扣器 电子脱扣器 正泰、南华、大连一互 精度等级:  0.2级  0.5级 数量:1台      柜内配线、接线  品牌:山东力创 型号:LCD显示EX8+  通讯、接口:Modbus-RTU标准协议、RS485   正泰、南华、大连—互  精度等级:0.5级 □1.0级  品牌:施耐德 ABB 西门子 ABS板白底黑字 □不锈钢光刻、金色底黑 字 外门标识牌注明配电柜名称、编号及电气指标 柜体结构(骨架)材料应满足强度要求运输过程中不得变形。  落地柜柜门板厚度2.5mm,内门≧2.0mm,柜体≧2.0mm。 冷轧钢板 镀锌钢板及磨光钢板 盘内有裸电或人员触电之部分需设置可拆式透明绝缘板隔离。  断路器附相间隔板 静电喷涂粉(塑),亚光或皱纹饰面  □喷塑(雾面)  驼灰色(5Y 7/1) □白色 所有零件固定板与柜体,需分别以BV6mm2黄绿色线相连接,并最终接至柜体底部接地端  子板 电流超过100A(导线35mm2)以上之柜内配线,原则上采钢排折弯引线。  所有配线、电线(缆)均不得阻挡线槽盖,且线槽盖需能由正面方向掀开或闭合。 84 / 94 出厂试验报告 提供之数据 交货时提供数据 验收时提供数据 保固时间 绝缘测试报告 通电操作试验报告(含螺丝紧固检查表)  控制、保护电器检验报告 仪表、开关、按钮检验报告 相关型录及资质证书 订购后3天内,提供完整设计图(承认图)5份,工艺流程图 5 份,认图包括系统图、箱 (柜)体结构、器具布置、主要材料表、备品备件清单、面板图份,供认可后,方可进行制作、承办。 样本型录  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试验报告 安装操作维修手册  调试报告  自投入使用日起免费保固一年

低压电力电缆采购规范书

采 购 规 范 书 低压电力电缆 需 求 规 格 厂商规格确认栏 同 ✓ 与采购规格不同异  者请在此栏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项由厂商直接勾选 序号项 目 产品名称 型号 1 2 3 4 5 6 7 8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YJV 导体的最高额定工作温度:90℃ 使用特性 短路时(最长持续时间不超过5S)导体的最高温度不超过:250℃ GB/T12706-2002(故本规范书未尽之电缆标准事主要采用标准 宜,均需严格按照GB/T12706-2002标准执行) 额定工作电压:0.6/1KV 最高工作电压Um:1.2KV 技术参数 工频耐受试验电压:3.5KV/5min绝缘不击穿 4h工频耐受试验电压:2.4KV绝缘不击穿 阻燃电缆性能 符合GB/T18380.3中的C类阻燃性能要求 耐火电缆性能 符合GB/T12666.6中的B类耐火试验要求 电缆外径 在结构尺寸表中对应处填写 材质 无氧同杆 种类 9 导体 现场检测 指标 表面 结构 10 11 保护层 绝缘体 厚度 材质 □紧压型 □非紧压型 各规格电缆之铜导体直流电阻值需符合GB/T3956-1997规定 各规格电缆之导体单线最少根数符合GB/T3956-1997规定 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无凸起或断裂的单线 PVC 铠装 标称厚度满足GB/T12706-2002 最薄点不小于标称值80%-0.2mm XLPE PVC  85 / 94 12 填充、包带 13 印字标示 14 15 交货 保固时间 标称厚度满足GB/T12706-2002 最薄点不小于标称值90%-0.1mm 缆芯采用非吸湿性材料填充,紧密无空隙,填充圆整 电缆外有生产厂名、型号、规格、额定电压和连续记米的标志 电缆盘外有制造厂名或商标、电缆型号和规格、长度及毛重、制造日期、表示电缆盘正确旋转方向的符号及标准标号等 交货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厚度 自投入使用日起免费保固一年       

电缆桥架采购规范书

采 购 规 范 书 序号 1 2 3 4 电缆桥架 厂商确认栏 需求规格 室内、外 / □CECS31:91 □JB/T10216-2000 钢制托盘,桥架及附件采用冷轧钢板制作,并符合GB/T700-1988中Q235A钢和GB/T11253中的有关规定。 托盘、梯架、连接板、盖板的厚度需符合GB/T11253及JB/T10216的相关规定。 标准长度为 □2m □3m □4m □6m 长度 % 宽度 % 高度 % 厚度 % 托盘底部通风孔面积≦底部总面积的40% 中心距≦400m,横档的宽度≧30mm 螺栓孔径及精度需符合JB/T10216要求 槽式及托盘式桥架直线段需为非焊接一次混压成型产品 托盘式及梯级式桥架侧板需有折弯式加强筋 照明线槽底部中心每间隔1米预留一个φ15圆孔 带盖板之桥架(照明线槽除外)需配具有锁闭功能的锁扣,照明线槽可以采用弹力式锁卡 焊接表面均匀,不得有漏焊、裂纹、夹渣、烧穿、弧坑等缺陷;焊缝的机械性能应达到GBJ205标准的三级要求 镀锌桥架热镀锌层≧65μm 喷塑桥架喷塑 层≧60μm,喷塑颜色为乳白色且使用中不得老化变黄 划线、划格法或锤击法试验,锌层或喷粉层不剥离、不凸起 项 目 使用场所 品牌/产地 制作采用标准 材料 材 板材厚料 度 及 技 直线段 术 几何尺要 寸偏差 求 通风孔 梯架的横档 螺栓孔 同 ✓ 异                    与采购规格不同者请在此栏说明 本项由厂商直接填写 工艺要求 焊接品质 5 表 面 防 腐 层 防腐层厚度 附着力 86 / 94

要 求 均匀性 外观 防腐性能 涂层表面没有明显的层次感 色泽均匀一致、光滑、平整、无裂纹、无起皮、无气泡和水泡 性能试验应符合GB/T1720及JB/T10216相关要求 桥架承受额定均布载荷挠度≦1/200 连接板、连接螺栓等受力附件应与桥架本体结构强度相适用 托盘、梯架能承受GB/T2423.46中表2碰撞能量为10J的撞击,碰撞后不应出现影响安全使用的变形和裂纹 卖方应提供所有电缆桥架之间连接用的连接片、螺栓及其它附件等(热镀锌桥架需配不锈钢螺栓) 桥架两端连接处应预留接地孔及接地螺栓,连接的接地孔应清除绝缘层 表面平整、光洁,工作表面无损伤电缆绝缘层的毛刺、锐边等缺陷 电缆桥架的每单元都应有铭牌,铭牌应装贴在明显易见之处,铭牌材质: □铝质 □不干胶 铭牌内容:1)制造厂名或商标;2)产品名称;3)产品型号及规格;4)出厂年月或出厂编号;5)外壳防护等级 电缆桥架需接地处应设置明显的接地标志           6 机械负载 7 耐撞击能力 本项由厂商直接勾选 8 桥架连接 9 10 桥架表面 铭牌、标志     11 12 交货 保固时间 交货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材质证明 自投入使用日起免费保固二年 3.设备技术参数

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及支架等设备/材料由招标方供应,承包商负责卸货、保管及安装。设备技术参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书等汇整如下。 4. 供货、工程范围及相关要求 4.1 供货及工程范围:

(1)光伏发电所有系统设备(光伏组件、光伏逆变器及支架等设备/材料由招标方供应,承包商负责卸货、保管及安装)。 (2)接入系统、系统保护等装置设备 (3)急用的备品备件。 (4)安装、检修专用工具。 (5)光伏设备的电气安装。

(6)系统整套的设备说明书、图纸和使用维护手册。 (7) 完成本工程所需相关设备/材料等。 4.2 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至少以下技术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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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设计; (2)系统安装; (3)系统调试; (4)验收测试; (5)工厂检验; (6)培训; (7)售后服务;

4.3 投标人须提供一份《工程实施进度表》。

4.4 本合同所需设备能满足工程进度,分期分批交付。

4.5 投标人交付的所有货物符合通用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防雨、减震、防冲击的措施。包装能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包装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指定现场。产品包装前,投标人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4.6 投标人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4.7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装分件名称、图号、数量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

4.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4.9 投标人交付的技术资料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著名收货单位,每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份。 4.10 检验和性能试验

1、投标人向采购人保证所供设备是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的全新产品。在图纸设计和材料选择方面准确无误,加工工艺无任何缺陷和差错。技术文件及图纸清晰、正确、完整,能满足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2、投标人具备有效方法、控制所有外协、外购件的质量和服务,使其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招标人有权派代表到投标人制造工厂和分包及外购件工厂检查制造过程,检查按合同交付的货物质量,检查按合同交付的设备及使用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及其合同上规定的要求,并参加合同规定由投标人进行的一些试验和整个装配件的试验。投标人提供给采购人代表相关技术文件及图纸查阅,试验及检验所必需的仪器工具、办公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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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在运行期间发现部件的缺陷、损坏情况,在证实设备储存安装、维护和运行都符合要求时,投标人将尽快免费更换。

5、在保证期内,投标人产品各部件因制造不良或设计不当而发生损坏或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时,供方无偿地为业主修理或更换部件,直至改进设备结构并无偿供货。 6、设备在验收试验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技术指标保证值而属于投标人责任时,投标人自费采用有效措施在商定的时间内,使之达到保证指标。 7、工厂检验:

(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严格进行场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人提供合同设备的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检验的部分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分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3)工厂检验的结果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人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投标人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须将情况及时通知采购人。 (4)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所有合同总价之中(含电站测试及当地电力部门要求的测试及实验等费用)。 8、设备验收:

(1)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投标人组织验收,对照装箱清单逐件清点,进行检查和验收。 (2)由投标人外包生产的设备(部件)到达安装现场后,仍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进行检查和验收。

(3)主要的产品验收标准:IEC,TUV,CCC和GB相关标准。 4.12 培训

4.12.1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培训。使招标人人员达到能独立进行管理、运营、故障处理、日常测试维护等工作,以便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行。

4.12.2 培训内容应包括:投标人所提供设备的性能、技术原理和操作使用方法,维护管理的技术,实际操作练习。

4.12.3 投标人应列出具体的培训计划。

4.12.4 厂验及培训人数、时间等事宜在谈判时再由双方商定,投标人先报出人·天单价。

4.13 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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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系统应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报告签署后第二日开始计算,保修期为2年,逆变器保修期5年。

4.13.2 在保修期内,投标人应无偿更换由于元器件缺陷及制造工艺等问题而发生故障的产品,对于使用原因造成的故障,投标人需承诺只收取更换的材料费用。

4.13.3 在保证期内,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缺陷、损坏或达不到指标时,不属投标人责任:

(1)由于招标人错误操作和维修;

(2)设备在现场保存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问题; (3)由于非投标人造成的其它错误和缺陷。

注:投标人的质量保修承诺不局限以上的内容,如果有其它内容,请在投标书中详述。 4.14 商务要求

4.14.1 项目承包方式及报价要求

(1)按招标项目的招标要求,投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企业条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所投报的投标报价为总报价,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其它组价项目中。

(2)按国家规定由投标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内,由投标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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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组织

1.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工务、经管及财务等方面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

1.2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它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1.3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档进行审查、评价、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原则和程序

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2 评标按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阶段进行。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完整性、符合性评审。检查投标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是否完备齐全,清点投标文件包含资料实质上的有无;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对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是对符合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和价格的具体评审、比较。 3. 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标准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1初步评审

序号 1 2 3 4 评审内容 投标人资格 联合体投标协议 投标档签字盖章 投标有效期 符合招标档要求; 有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划分,盖章签字合格; 符合招标档要求; 符合招标档要求; 91 / 94

评审标准 5 6 7 8 报价唯一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保证金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符合招标档要求; 符合招标档要求; 合格; 3.2详细评审

3.2.1 技术评标因素 序号 一 评分项目 施工组织能力 评分项目 满分 7 满分 评分标准 满足要求5-7分 评分标准 基本满足要求3-5分 部分满足要求0-3分 措施合理4-6分 序号 二 工期计划与进度控制措施 6 基本合理2-4分 部分合理0-2分 措施合理5-7分 三 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措施 7 基本合理3-5分 部分合理1-3分 20 合计 3.2.2 商务评标因素 序号 一 二 三 响应性 EPC业绩与获奖情况 优惠承诺 评分项目 满分 2 2 3 3 10 响应2分 不响应0分 评分标准 EPC业绩每有一项加0.5分,满分为止 有优惠承诺1-3分,无0分 满足付款条件3分,无0分 四 付款条件与商务差异 合计 3.3 投标报价的评审

评标价格满分70分,其价格评审原则如下:

3.3.1 计算商务评标价的基础是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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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错误的除外;

3.3.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3 调整各投标人的服务范围至同一基准。对漏项的,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内容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部分的合同价格或估价(在前者优先,没有或不明确的顺延)调整;对多报的,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内容的最低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部分的合同价格或估价(在前者优先,没有或不明确的顺延)调整投标价格。此调整只供评标时用,如果中标,该部分的价格按相应最低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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