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关于用部分超募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效益,顺应公司经营规模的增长、业务的不断拓展的需要,同时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5,000万元主要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以上缺口,既解决了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又提高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预计每年可以节约财务费用151.50万元,提升了公司的经营效益。
本次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利用该项目暂时闲置资金5000万元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每年可为公司减少利息负担约151.50万元。从而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公司市场拓展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于公司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
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本次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关于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签字: 宋常: 潘天声: 贾晓青:
2011年5月18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