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次人才标准: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
(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五)拥有符合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七)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其他紧缺和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
2、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程序:
(一)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互荐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大学、专业团体协会、各类园区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推荐等方式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会同市有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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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物色拟引进人选,经接洽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
(二)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对申报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评估并提出认定意见后,报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批。
(三)经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批同意后,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通知用人单位并向海外高层次人才颁发《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提供专业配套服务。
(四)用人单位根据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的意见,对经过认定、审批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积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对引进的人才,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引进手续。
3、享受的优惠政策:
①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办企业,凭《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待遇,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给予便利服务。
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办企业,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评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市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推荐申请国家或市级科研及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通过投资与担保绿色通道,提供担保费补助和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③ 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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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给予一定补助资金,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鼓励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取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和争创驰名商标等活动;开展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按照《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④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工作,可不受用人单位的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编制已满的,可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先接收再消化。海外高层次人才提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自主聘任。
⑤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参考引进人才来京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并与本人能力和贡献挂钩。受聘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⑥ 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发有效期为2至5年的多次入境F签证(不超过护照有效期);需要在本市常住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签发有效期为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来京工作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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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优先受理。持中国护照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⑦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市政府给予引进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区县负责配套必要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⑧ 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作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京就医。
⑨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本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和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与本市市民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⑩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在聘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要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11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在用人单位聘用期内,按其对地方财政收入做出的贡献,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奖励。引进人才可由境外携带一辆自用机动车(限摩托车、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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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予以征税验放。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12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其配偶一同来京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13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子女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均可申请到本市公立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选择国际学校或当地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入学问题。其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并报考市属高等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报考高等院校。
14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为首都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申报“首都杰出人才奖”和“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等表彰奖项。
4、其他: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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