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股权代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订: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以上甲方、乙方与丙方单独称“一方”,合并称“各方”。
鉴于:
(1) 【】
有鉴于此,就甲方代理乙方持有【】有限公司10%股权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友好协商,各方就上述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第1条 代持股权
本合同的代持股权是指【】有限公司10%股权。
第2条 双方保证
在乙方认为代持股权转让至乙方名下时机成熟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尽最大诚信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将代持股权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第3条 乙方对代持股权的权益和义务
自完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全部政府审批手续之日起,乙方对代持股权享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限公司章程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收益、转让、处置、知情权、分红权、提名权、表决权、决定权、经营管理权等,同时,乙方也承担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该公司章程所应
1
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4条 甲方代持股权的承诺、保证和义务
甲方就代持股权事宜无条件做出如下承诺、保证并承担相应义务:
4.1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将不得:(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代持股权(除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外),(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代持股权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3)对代持股权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4.2 代持股权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皆受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的指示,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现金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转让、处置、表决权、决定权、经营管理权等等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该公司章程所应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4.3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行使涉及【】有限公司进行兼并、分立、减资、收购、承包、租赁、联营、清算、解散、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股权变动、利润分配、增配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
4.4 乙方对代持股权享有了解检查权,出现涉及【】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事项等乙方认为需要了解的事项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行使了解检查权,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代持股权的状况资料提供给乙方,允许乙方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并按乙方的要求说明代持股权的受益情况;
4.5 乙方应获得因处置代持股权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甲方有在法律及政策许可范围内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4.6 在乙方向甲方书面出具明确的可执行的向特定或不特定第三方转让甲方所代持的股权时,甲方应尽最大诚信,积极协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各类文件、与有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协调、履行相关的行为等,必要时乙方可派员工一同参与。
第5条 代持股权的孳息
5.1 乙方享有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现金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并积极协助乙方实现该等孳息。
5.2 甲方应自实际取得代持股权所产生的股息和/或现金红利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
第6条 代持股权的转让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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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享有代持股权完整的转让和处置权益, 对转让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全部权益,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并积极协助乙方实现其转让和处置权。
第7条 代持股权的期限
甲方代持股权的期限自如下条件至少有一条满足时结束:(1)双方协议解除代持;(2)代持股权已登记过户到乙方名下;(3)乙方已将代持股权转让。
第8条 保密
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和条件,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但任何一方向有必要知晓本合同的该方雇员、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下称“除外人员”)披露除外。如果出现任何一方向前述除外人员披露本合同条款和条件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时,须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9条 违约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承诺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本合同中文文本一式陆(6)份,各方各持贰(2)份。
签署: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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