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租凭 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 租于乙方使用,期限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乙方须在每年的 月 日向甲方支付整年租金 元,大写 ,逾期日加5%滞纳金,15日仍不能支付,即为违约。
三、乙方对所租凭房屋的装修、改造方案,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费用自理。擅自拆、改所造成损失及责任,乙方自负。协议期满或乙方原因中途终止,其装修、设施(乙方自备家具、自有物品除外)皆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毁。
四、乙方须按甲方规定按时交纳水、电费不得拖欠,逾期20日仍不缴水、电费,甲方有权中止水、电供应,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在租凭期间,须自觉做好安全工作,遵纪守法,文明经营,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甲方同时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六、乙方对所租凭物只享有使用权,不得对外设定抵押、担保等除使用权以外的任何权利,否则即视为违约。整体转租须征得甲方同意。
七、如改装后有噪音影响居民生活,居民反映超出国家规定噪音指数要无条件拆除。
八、乙方在承租期间,对承租物负有维护、保养义务,任何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维修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九、如中途终止协议,双方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甲方违约。须将自违约之日至协议正常终止这一时间段租金退还乙方,并承担相应搬迁费用。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清退乙方,不返还剩余租金。
十、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须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协议期满,乙方欲继续承租,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样条件,乙方享有优先权。
十一、如有未尽事宜基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处理或另定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丰台区法院提出诉讼。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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