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10.11.16
• 【字 号】津民发〔2010〕102号 • 【施行日期】2011.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就完善分类救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分类救助的原则
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二、分类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一)下列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待遇时按以下方法核定家庭收入,抵扣后的剩余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差额救助。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
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
2、对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心梗塞(支架、搭桥手术后)、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4、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
5、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退休金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二)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1、对城市或未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时,按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50%核发。
2、城乡分散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0%核发。
3、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10%核发。
4、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核发。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享受低保待遇并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调整其救助标准。
(二)上述患病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待遇的,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及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上述残疾人员申请低保和特困救助待遇的,凭残联核发的已确定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城市无子女“双老”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凭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休金(养老金)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分类救助工作,确保分类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新申请低保和特困救助待遇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分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分类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城乡分类救助政策增加的资金支出,由市和区县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比例分担。
(五)本办法自 2011年 1月 1日起 实施。《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07]78号、津财社联[2007]102号)、《关于调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8]8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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