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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测量工作统一作业技术标准

2023-07-22 来源:客趣旅游网


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测量工作统一作业技术标准 (暂 行)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地面平面控制测量 ................................................................................. 5 第三章 地面高程控制网测量 ............................................................................ 7 第四章 施工控制测量检测 ................................................................................. 8 第五章 联系测量 .................................................................................................. 9 第六章 地下控制测量检测 .............................................................................. 11 第七章 贯通测量 ............................................................................................... 11 第八章 地面加密控制测量检测 ..................................................................... 12 第九章 明挖车站测量....................................................................................... 12 第十章 明挖区间测量....................................................................................... 14 第十一章 盾构法区间测量 .............................................................................. 14 第十二章 矿山法区间测量 .............................................................................. 16 第十三章 暗挖车站测量 .................................................................................. 17 第十四章 高架段测量....................................................................................... 17 第十五章 地面线、地面车站测量 ................................................................ 18 第十六章 车辆段施工测量检测 ..................................................................... 19 第十七章 地下控制网平差、中线调整测量及高架段完工后的线路中线测量 ...................................................................................................................... 19 第十八章 断面测量 ........................................................................................... 20 第十九章 铺轨控制基标检测及轨道竣工检测 .......................................... 20 第二十章 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测量检测 ................................................... 22 第二十一章 地铁结构外轮廓线和地铁结构测量 ..................................... 22 第二十二章 铺轨后沉降监测 ......................................................................... 22 第二十三章 交接桩 ........................................................................................... 22 第二十四章 土建结构稳定性测量 ................................................................ 24 第二十五章 其它测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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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26 附件2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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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地铁地面控制网(地面平面控制网、地面高程控制网)施测、检测维护,施工控制测量及检测,放样测量及检测,中线调整测量及检测,断面测量及检测,铺轨控制基标测量及检测,限界测量及检测,沉降监测、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测量及检测,以及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它与南京地铁有关的测量工作等。

所有参与南京地铁建设的测量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地铁工程测量不同于一般工程施工测量,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所有有关测量单位人员应充分认识到这些特点,严格管理、精心施测,确保测量成果质量。

(一)地铁工程设计采用三维坐标解析法,并根据设计资料以三维坐标放

样。

(二)地铁工程全线分区段施工,开工时间、施工方法,承包商不同。各测

量主体单位要密切配合。

(三)地铁工程有严格的限界规定,尤其在曲线地段,施工时应给结构轮廓

一定的施工误差裕量,但从降低工程成本出发裕量应尽量小,所以对施工测量精度要求较高。

(四)地铁工程隧道内轨道结构采用整体道床,轨道铺设一次到位,几乎无

调整的余地,所以对铺轨基标的测量精度要求为毫米级。

(五)隧道内及车站上的控制点在各个工序中经常使用,应按照有关管理办

法要求布设足够数量的合格控制点,桩点埋设规范,精心做好标志,要求点位稳定、可靠、清晰易找。

第三条 为了确保地铁测量精度,各承包商、监理单位及测量中心,应使用先进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技术,如:卫星定位系统、全站仪、精密水准仪、陀螺经纬仪、精密投点仪、断面仪等。各测量单位参与测量工作的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在开工前均须报业主审核。

第四条 控制点使用必须坚持先检查后使用的原则,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第五条 各测量实施单位(地面网单位、测量中心、监理单位、承包商)必须绝对保证仪器设备的到位,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测量实施单位(地面网单位、测量中心、监理单位、承包商)必须做好测量方案设计,经业主审核后实施。

(一)承包商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测量方案,过江隧道承包商还应编制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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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施工测量专项实施方案,上报监理审核后,报业主、测量中心审核。

(二)测量中心在施工前编制检测方案,针对过江隧道编制过江隧道施工检测专项方案,上报测量总体、业主审核。

第七条 各测量实施单位(测量中心、监理单位、承包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测量仪器和工具进行检定。作业时应消除或减小作业环境对仪器的影响。

第八条 测量中心、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土建承包商按要求的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施工测量工作,测量工作满足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重要测量工作,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时旁站见证。

第九条 承包商必须按要求的施工进度和有关管理办法、技术要求及时进行施工测量(平面、高程),上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核,然后将测量报告上报测量中心审核、检测。

第十条 对测量中心要求

(一)测量中心负责各个标段施工测量检测工作,对合同内的检测工作负全

责。接受业主、测量总体的管理。

(二)合同外的测量、检测,必须由业主统一下发的指令(工作联系单、建

设单位通知单等),测量中心不得直接接受合同外的检测。

(三)必须与承包商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土建施工进展情况,督促承包商及

时进行施工测量工作,并将施工进展在检测报告中说明。必要时及时上报业主。

(四)测量中心在例会上对全线施工进展和检测情况向业主、测量总体汇

报,并将书面报告上报业主、测量总体。

(五)对承包商上报的经测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测量报告,测量中心按照有

关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审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给承包商。

(六)按设计资料对承包商上报检测的放样坐标要进行计算,防止放样坐标

发生计算错误。围护结构四个角桩检测和洞门环检测可利用其附近的平面及高程已知点进行检测。

(七)测量中心必须保证有足够合格的底板控制点(平面、高程)移交给业

主,满足下一步工序施工需要。因点位缺失或不合格对下一步工序产生的损失,由测量中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土建施工控制点由土建承包商埋设。土建承包商宜按要求埋设、妥善保存控制点。

(一)平面控制点埋设形式:须为混凝土标石内有钢板镶铜芯(钢板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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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m*100mm,钢板厚度10mm;铜芯:深3~5mm,直径小于1mm)或不锈金属钻孔桩(孔深2mm,孔径小于1mm)。

(二)高程控制点埋设形式:须保证稳固及有明显最高位置;在镶铜芯钢板

上焊接高程点(高出钢板顶面10~15mm)或不锈金属钻孔桩平面高程共用(高出底板10~15mm)。

(三)控制点宜埋设于线路中心附近,避免结构及后续施工可能产生的干扰

和破坏。

(四)控制点要进行现场位置标识(标识要明显、准确)和点位描述(主要

包括:里程、点位在板上的位置示意图(到进行方向板边的距离,到左线左板边或右线右板边的距离)),方便后续测量工作使用和查找。

(五)埋设要牢固,不容易破坏;不要位于大功率固定机械设备旁,以免给

使用、保护带来困难;点位应清楚明了,严禁一个桩上多个点位。

(六)对底板控制点必须长期妥善保存,直到移交给业主为止。竣工时,承

包商必须按要求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控制点给后续工序使用。数量要求

1、车站:左右线各设立2个及以上水准点,左右线各设立2~3个导线点或中线点。对使用的位于车站的控制点,应在确认无误,方能使用;

2、区间:在直线每150~200 m、曲线通视情况下不小于60m及曲线要素点位置须设立一个导线点或中线点,水准点每120~300m须设立一个。

(七)对破坏的施工控制点,承包商及时重新埋点并进行测量和上报检测。

第十二条 主要使用的测量规范和标准

南京地铁测量工作,应满足以下规范和标准 1、合同文件;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3、《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4、《铁路工程测量技术规范》TB10101-2009; 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6、《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范》CJJT73-2010;

7、《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 8、《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0、《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 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13、《南京地铁工程测量管理办法(二〇一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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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其他行业及地方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等。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贯通测量精度指标

暗、明挖隧道和高架结构横向贯通测量中误差为±50mm,高程贯通测量中误差为±25mm,纵向贯通中误差L/10000。贯通测量允许误差为2倍贯通测量中误差。

短贯通距离隧道尽可能提高贯通测量精度、减小贯通测量误差。

各测量环节贯通测量误差分配表

贯通误差 横向贯通中误差 纵向贯通中误差 高程贯通中误差 注 记 地面控制测量  25 mm ±16mm 联系测量  15 mm ( 20 mm) ±10mm 地下控制测量  30 mm ±16mm 总贯通中误差  50 mm L/10000  25 mm 1.(  20 mm)为竖井联系测量有趋近导线时采用值。表列精度指标为各级测量方案设计的依据。 2.L为两开挖洞口之间的距离。 本表所列精度指标是各等级测量,包括地面控制网测量、联系测量、地下控制测量的设计依据,最终必须满足总贯通中误差的要求。

第十四条 当测量中心检测限差超过允许值时

(一)首先测量中心对检测的原始数据、数据处理过程等进行复核。 (二)分析检测超限原因,进行合理科学处理。 (三)通知承包商重测,将重测结果上报测量中心。

(四)如果检测结果与承包商重测结果比较仍然超限,则测量中心重测。 (五)测量中心重测后仍然不能判断施工控制点取值时,则由业主安排专项检测。测量总体提出专项检测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原则上,测量中心对各土建施工承包商交接的控制点应为地铁首级控制点、精密导线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高程控制网水准点。交接的控制点,至少覆盖整个土建结构;平面控制点至少为3个,高程控制点至少为2个。

第十六条 测量中心负责在南京地铁首级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地面精密导线网。

(一)测量中心布设精密导线网须有土建承包商提出申请。 (二)按以下原则确定是否布设地面精密导线点网

1、当交接的地面平面控制点与土建结构中心最**面距离不大于500m时,则不需要布设地面精密导线点网;

2、当交接的地面平面控制点与土建结构中心最**面距离大于500m但不大于1000m时,则由测量总体决定是否布设地面精密导线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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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交接的地面平面控制点与土建结构中心最**面距离大于1000m时,则需要布设地面精密导线点网;

4、当交接的地面平面控制点之间最短通视边长大于1500m时,则需要布设地面精密导线点网。

土建结构中心理解为:车站结构为有效站台设计中心;盾构法区间为车车盾构始发环中心(包括二、三次始发等)、盾构调出井中心、盾构始发井中心;矿山法区间为施工竖井中心;施工中间风井中心等。

第十七条 测量中心负责在南京地铁一等水准网的基础上布设南京地铁二等水准网。

(一)测量中心布设二等水准网须有土建承包商提出申请。 (二)按以下原则确定是否布设地铁二等水准网

1、当交接的地面高程控制点与土建结构中心最近距离不大于1000m,则不需要布设地铁二等水准网;

2、当交接的地面高程控制点与土建结构中心最近距离大于1000m但不大于2000m时,则由测量总体决定是否布设地铁二等水准网;

3、当交接的地面高程控制点与土建结构中心最近距离大于2000m,则需要布设地铁二等水准网。

第十八条 业主、测量总体对测量中心、监理单位、承包商的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接受业主指令,各测量中心配合业主检查工作,按要求进行互检。

第十九条 复测和检测均按不低于原测的精度和要求施测,且满足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相关测量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建线路工程与已建线路工程的准确衔接。

第二章 地面平面控制测量

第二十一条 地面平面控制网有两个等级组成,一等为卫星定位控制网,二等为精密导线网,并分级布设。

第二十二条 卫星定位控制网测量

(一)沿南京地铁建设工程沿线布设的卫星定位控制网为二等,边长宜在800~1500m之间,便于观测和方便施工使用。

(二)卫星定位控制网坐标系统采用92南京地方坐标系,投影面高程为南京高程系 H=10米。

(三)原则上每个车站至少有1个卫星定位控制点,每个卫星定位控制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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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与1~2个相邻卫星定位控制点通视。

(四)卫星定位控制网最弱点位中误差不大于12 mm,最弱边的相对中误差不大于1/100000,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大于10mm,与原有线路控制点的坐标较差不大于25mm,与现有城市控制点的坐标较差不大于50mm。

(五)卫星定位控制网应根据线路、测区实际需要和交通状况进行设计。收集既有卫星定位控制点,并充分利用。卫星定位控制网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

(六)必须与南京地铁已有的(或使用中)卫星定位控制点进行联测。 (七)卫星定位控制网检测

1、卫星定位控制网检测须按原测精度进行;

2、卫星定位控制网检测时间、检测次数,须按业主要求及时进行,全线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测,并提交检测成果报告;

3、卫星定位控制网检测内外业及成果,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3.1、3.2节的有关要求,其中成果报告须有对卫星定位控制网现状的评价及明确每个卫星定位控制点的取值;

4、检测后,建议卫星定位控制点按以下原则取值使用 1)检测值与原测值互差绝对值<17mm时,取原测值使用;

2)17mm≤检测值与原测值互差绝对值≤34mm时,取原测值和检测值的均值使用;

3、检测值与原测值互差绝对值>34mm时,取检测值使用。 (八)卫星定位控制网加密

1、根据施工需要与否,选择是否对卫星定位控制网加密;

2、卫星定位控制网加密测量要求与卫星定位控制网测量要求相同。 第二十三条 精密导线网测量

(一)精密导线网的布设,应在搜集和了解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采用野外踏勘和图上设计相结合的方法反复进行,结合设计车站、井口的位置以及卫星定位控制点的位置等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方案;经业主审核同意后确定出导线点在现场的位置

1、隧道洞口、竖井、盾构井和车站附近应布设导线点,盾构区间有中风井应布设导线点,无中风井的盾构隧道不须设导线点;

2、矿山法区间在竖井口或洞口应布设导线点;

3、在地面和高架段,点间距边长要适当比规范小点,暗挖部分点间距边长要适当增大;

4、精密导线网应尽量沿地铁线路布设成直伸形状,形成挂在卫星定位控制点上的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的形式;每个导线点应具备两个以上的后视方向,必须能控制地铁线路和车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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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位要稳定可靠,且要避开可能施工的范围,并按规范要求埋设; 6、导线点间及精密导线点与卫星定位控制点间的竖直角不应大于30°,视线远离障碍物,避免旁遮光的影响;

7、点名统一编号,作好点之记。

(二)精密导线网测设由测量中心实施,须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及时进行,按期提交测量成果报告。

(三)精密导线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闭合环每边测平均或附合距中误边长导线总差(m) 长度(mm) (km) 350 3~4 ±4 水平角测回数 ⅠⅡ级级全全站站仪 仪 4 6 边长测回数 ⅠⅡ级全站仪 往返各2测回 ±5n 1/35000 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mm) 测距相对中误差 测角中误差(″) 方位角闭合差(″) 全长相对闭合差 1/60000 ±2.5 ±8 注: n为导线的角度个数,一般不超过12 (四)精密导线网测设的内外业及成果,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的有关要求。

(五)精密导线网检测

1、精密导线网的检测精度须按原测网精度施测;

2、精密导线网检测,须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及时进行,按期提交检测成果报告;

3、精密导线网检测内外业及成果,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3.1、3.3节的有关要求,其中成果报告须有对精密导线控制网现状的评价及明确每个精密导线控制点的取值。

第三章 地面高程控制网测量

第二十四条 条南京地铁二等水准网应沿地铁线路方向布设成附合或闭合线路或节点网,由南京市一等水准点作为起算点;高程采用吴淞高程系。

第二十五条 水准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水准测量等级 一等 每千米高差中数中误差(mm) 偶然中全中误差 误差M△ Mw 1 4 附合水准路线平均长度(km) 35~45 水准仪等级 观测次数 水准尺 与已知点 联测 往返测 各一次 附合或环线 往返测各一次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 4√L DS1 铟瓦尺或条码尺 - 7 -

二等 2 4 2~4 DS1 铟瓦尺或条码尺 往返测 各一次 往返测各一次 8√L 第二十六条 南京地铁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

(一)水准点的布设,应在搜集和了解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采用野外踏勘和图上设计相结合的方法反复进行,结合设计车站、井口的位置以及高程首级控制网点的位置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方案。

(二)原则上在车站、隧道口或施工竖井口附近设置2个以上水准点。 (三)矿山法区间在竖井口或洞口应布设一对水准点。 (四)明挖、高架、地面线段布设密度可适当加大。

(五)形成挂在高程首级控制网上的附合路线、闭合路线或结点网。 (六)点位要稳定可靠,且要避开可能施工的范围,并按规范要求埋设。 (七)点名统一编号,作好点之记。 第二十七条 地面高程控制网检测

(一)地面高程控制网检测精度,须按原测网精度施测。

(二)地面高程控制网的检测,须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及时进行,按时提交成果报告。

(三)地面高程控制网检测内外业及成果,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4章的有关要求,其中成果报告须对原地面高程控制网现状的做出评价及明确每个高程控制点的取值。

(四)检测后,建议地面高程控制点按以下原则取值使用 1、检测值与原测值互差绝对值<3mm时,取原测值使用;

2、3mm≤检测值与原测值互差绝对值≤6mm时,取原测值和检测值的均值使用;

3、检测值与原测值互差绝对值>6mm时,取检测值使用。

第四章 施工控制测量检测

第二十八条 为了确保隧道正确贯通和满足设计净空限界,必须有严格的复测和检测制度。凡承包商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经自检和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测合格后,向测量中心提出检测申请(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

第二十九条 检测均应按照规定的同等级精度作业要求进行,一般情况下,5天内提交成果报告。

第三十条 一般检测值与原测值互差小于2倍中误差时,可用原测成果。若大于该值或发现粗差,应有测量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测量中心采取专项检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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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平面控制检测考虑施工测量条件差、精度要求高的特点,平面测量各项技术指标(测角量距)均应满足精密导线测量要求。

第三十二条 隧道内高程测量考虑地铁铺轨基标测设精度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对水准测量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 联系测量检测的内外业及成果精度,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9章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高架段桩位中心、承台高程检测按加密水准测量进行;高架段架梁后的高程测量考虑地铁铺轨基标测设精度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对二等水准测量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地下控制测量检测的内外业及成果精度,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0章至第12章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土建工程各项检测的限差如下 (一)地上导线点的坐标互差≤  12mm。

(二)地下导线点的坐标互差:在近井点附近≤  16mm、在贯通面附近≤±25mm;矿山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km时,过600m后≤  20mm,盾构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5km时,过1000m后≤  20mm。

(三)高架墩、柱点的坐标互差≤  25mm。 (四)高架墩、柱点的高程互差≤  10mm。 (五)地上高程点高程的互差≤  3mm。

(六)明挖车站、明挖区间、矿山法竖井、盾构始发井等:地下高程点高程的互差≤  5mm。

(七)区间隧道较长时,各地下高程点的高程较差:矿山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km时,过600m后≤  10mm,盾构法区间隧道单向掘进超过1.5km时,过1000m后≤  10mm;贯通前,高程较差≤  10mm。

(八)地下导线起始边(基线边)方位角的互差≤  12″。 (九)相邻高程点高差的互差≤  3mm。 (十)导线边的边长互差≤  8mm。

(十一)经竖井或高架墩(柱)悬吊钢尺传递高程的互差≤  3mm l、曲线要素直缓点、缓直点坐标较差≤  10mm;

2、盾构洞门环中心检测与承包商放样较差:平面点位位置互差≤ 20mm;高程互差≤ 15mm;

3、围护结构中心点平面点位位置互差≤  20mm。 同时,对影响隧道横向贯通的检测误差应严格控制。

第三十七条 检测成果报告应包含工程概况、检测概况、检测时间、依据规范及技术要求、使用的仪器设备情况、人员、检测过程、检测方法、数据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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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报表、检测成果和原测成果的较差,盾构区间检测还应包含环片姿态人工测量报表,矿山法施工隧道检测还应包含隧道初支断面人工测量报表,并根据规范及检测情况对承包商的测量成果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五章 联系测量

第三十八条 联系测量的检测,根据工程施工进度,须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及时完成。

第三十九条 联系测量的内外业及成果精度,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9章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条 平面联系测量 (一)趋近测量

(1)从地面控制点向地下传递坐标、方位和高程是通过洞口、竖井或两个以上钻孔来实现联系测量的,而从地面控制点向近井点引测坐标和方位的趋近测量,可采用边角三角形,或用趋近导线;

(2)从高楼上向下引测,俯仰角不宜大于30°,趋近导线折角个数不多于3个,附合、闭合或往返总长不大于350m,相对点位中误差   10 mm。

(二)竖井投点

(1)应使用标称精度不低于1:200000的光学垂准仪,每次投点独立进行,共投三次,三点互差   2mm,取中为最后位置;

(2)或按 0°、90°、180°、270°四个方向投四点,边长  2.5 mm,取其重心为最后位置。投点误差  0.5mm(井深 20m)。

(三)陀螺仪定向

1、井上陀螺定向边应为精密导线边或更高级边,井下定向边为长度大于50m的导线边,应避免高压电磁场的影响;

2、每条定向边在两端点上独立定向各一次为一测回。先在井上定向边测定一测回,接着在井下定向边测定两测回,最后在井上定向边测定一测回。上下半测回间互差   15 ,测回间互差   8,每条边的陀螺方位角采用两测回的平均值。

(四)矿山法区间

1、当竖井较浅时,也可以用联系三角法做竖井定向测量。一般须独立定向三次,一次定向的方位角中误差   8,取三次平均值作为最后结果;

2、按本办法“12、矿山法区间测量”要求进行联系测量。

(五)盾构法区间按本办法“11、盾构法区间测量”要求进行联系测量,可取平均值指导开挖。

(六)地面向地下传递坐标和方位,亦可通过洞口、竖井直接测量(斜视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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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必须构成有检核的几何图形,且俯仰角不宜超过30。从地面传到正线洞内基线端点相对点位中误差 12mm,横向  7mm。

(七)地下导线的起始边作为每次联系测量的基线边,基线边两端点在矿山法开挖时,应埋设牢固的钢板桩,铜芯标志,桩的角上设螺帽(作高程点),在条件许可下起始定向边应埋设稳定强制观测台(架);盾构法开挖时其基线边在车站必须埋设稳定强制观测台(架)。基线长度应大于50m,若车站条件允许最好大于100m。

(八)当暗挖区间地下导线起始边(起始基线边)经竖井等联系测量后,还应与车站底板上的线路中线点联测检查,方位误差≤  12、横向误差  10mm时,方可用作起始数据指导开挖。

第四十一条 高程联系测量

(一)高程联系测量与平面联系测量同步进行。先作趋近水准,再作竖井高程传递,或直接从洞口向下传递高程。

(二)地面趋近水准测量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二等水准测量方法和仪器要求施测,闭合差不大于8√L mm 。明挖段经斜坡通道亦用二等水准测量方法直接引测至地下水准点。

(三)经竖井传递高程采用悬吊钢尺(检定过),井上下两台水准仪同时观测读数,每次错动钢尺3~5 cm,共测量三次,高差较差不大于3mm时取平均值使用。当井深超过20米时三次互差控制在5mm以内。

第六章 地下控制测量检测

第四十二条 地下控制测量检测,须按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要求的时间及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地下控制测量及检测、施工测量及检测的内外业及成果精度,须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0章至第12章的有关要求。

第七章 贯通测量

第四十四条 区间与车站或区间与区间(在始发井或吊出井处)贯通后,承包商需及时进行贯通测量,贯通测量误差须投影到贯通面的线路中线上;

测量中心对隧道贯通测量检测,须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及时进行。

第四十五条 平面贯通测量,在隧道贯通面处(对向开挖时贯通面一般在中间,盾构掘进是从车站到另一车站的出洞点)采用坐标法从两端测定贯通点坐标差,并归算到预留洞门的断面和中线上,求得横向贯通误差和纵向贯通误差,并有明确结论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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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高程贯通测量,用水准仪从贯通面两端测定贯通点的高程,其互差即为高程贯通误差,并有明确结论性评定。

第四十七条 测量中心在合同标段内所有工点均贯通后,须提交本合同标段内全部贯通面的贯通测量误差统计表。

第四十八条 贯通误差处理

(一)贯通误差求出来后,应进行贯通误差的调整。车站与区间衔接处贯通面上的贯通误差,原则上车站不予调整,调整在车站两侧的区间隧道内,贯通误差在多少长度的隧道内调整,视贯通误差大小而定。当误差接近限值时,车站应调整一部分。

(二)贯通误差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方位角贯通误差分配在未衬砌地段的导线角上;计算贯通点坐标闭合差,坐标闭合差在贯通地段导线上,按边长比例分配,闭合差很小时也可按坐标平差处理;

2、在贯通面两侧没衬砌地段进行高程贯通误差调整,求出各点调整后高程,用以指导相应地段施工;

3、一般将贯通误差按比例分配在贯通面附近(即200m范围内)的平面、高程控制点上。当贯通误差较小时(如限差的1/3内),可在整个区间进行平差分配贯通误差,同时要检查距贯通面远的已知平面高程控制点的改变情况,判断处理方法是否可行。

第八章 地面加密控制测量检测

第四十九条 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各标段土建承包商根据施工需要确定是否引测加密控制点(平面、高程)。如进行加密,土建承包商向测量中心上报加密测量报告,由测量中心审核、检测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要求,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第五十条 加密平面控制点检测

(一)检测加密平面控制点按精密导线测量要求进行。起闭于南京地铁首级控制点或精密导线点。导线最好布置成直伸附合导线,布置成附合导线有困难时可布置成闭合导线,禁止按支导线进行检测。

(二)作业时应按要求对已知点进行检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检核结果在检测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边、角观测值满足有关要求后,进行边长投影改正,严密平差求算各点的坐标。

第五十一条 加密高程控制点检测

(一)检测加密高程控制点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二等水准测量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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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密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附合水准路线形式,禁止按支水准路线进行检测。

(三)检测前,按要求对已知高程点进行检查,确定高程无误后方可使用,检查结果在检测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九章 明挖车站测量

第五十二条 承包商必须上报检测的测量项目

(一)围护结构第一根桩设计中心或第一幅连续墙设计中心线两端点、以及整个车站围护结构两端的设计中心的四个角点位置测设。

(二)在施工完第一块底板后的车站底板控制点测量。 (三)施工至整个车站长度1/2处时的车站底板控制点测量。 (四)车站底板结构完工时的车站底板控制点测量。 (五)如有盾构洞门环,须在浇灌砼前测设洞门环中心。 (六)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七)断面测量。

(八)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上述必检测量项目,按照工序,承包商必须取得测量中心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五十三条 测量中心

(一)检测内容:详见“第五十二条”。 (二)平面检测要求

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有关要求进行作业。起闭于卫星定位控制点或精密导线点或经检测合格的平面加密控制点;导线最好布置成附合导线,布置成附合导线有困难时可布置成闭合导线;作业时应按要求对已知点进行检核,边、角观测值满足有关要求后,进行边长投影改正,严密平差求算各点的坐标。

(三)高程检测要求

1、地下施工高程控制测量检测与地下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检测同时进行。车站施工高程控制检测有两部分工作,一是将地面高程引至明挖基坑边,二是采用不同方法将基坑边高程引测到底板水准点上。

引至明挖基坑边的高程检测,应附合在临近基坑的地铁二等水准点或已检测合格加密水准点上,作业方法技术要求与检测地面加密水准测量相同。

引至明挖底板水准点高程测量,应视现场情况,分别采用不同方法:悬吊钢尺的固定钢尺法和移动钢尺法、经基坑拉槽的水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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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悬吊钢尺法作业时,应在钢尺上悬吊与钢尺检定时相同质量的重锤。传递高程时,应独立观测三测回,每测回应变动仪器高度,三测回测得的地面、底板水准点的高差较差应小于3mm。三测回测得的高差应进行温度、尺长改正;

3、所使用的钢尺必须是经过检定的。钢尺悬吊应牢固,悬吊钢尺时应注意安全。

(四)在进行后一组底板点检测时需与前一组点进行联测。

第十章 明挖区间测量

第五十四条 承包商必须上报检测的测量项目

(一)围护结构的第一根桩设计中心或第一幅连续墙设计中心线两端点测设。

(二)围护结构的曲线要素的直缓点、缓直点对应的围护结构桩设计中心或连续墙设计中心线测设。

(三)施工完第一块底板后的地下底板控制点测量。

(四)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1/4时的地下底板控制点测量。 (五)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1/2时的地下底板控制点测量。 (六)底板施工至整个区间长度的3/4时的地下底板控制点测量。 (七)最后施工的一块底板的地下底板控制点测量。 (八)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九)与相邻工点的联测。 (十)断面测量。

(十一)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上述必检测量项目,按照工序,承包商必须取得测量中心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五十五条 测量中心

(一)检测内容:详见“第五十四条”。 (二)平面检测要求

同明挖车站,详见“第五十三条 第二项”。 (三)高程检测要求

同明挖车站,详见“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第十一章 盾构法区间测量

第五十六条 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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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商必须上报检测的测量项目

1、始发井或吊出井(含中间风井)洞门环中心三维测设;

2、始发前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基线测量及地下水准。盾构在车站始发的,始发基线边必须及时与车站底板测量控制点进行联测;

3、在隧道掘进至150m处时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 4、在隧道掘进至300~400m处时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 5、在隧道掘进至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时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

6、掘进至600m后每5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校核坐标方位;

7、如果盾构区间有中间风井,在与中间风井贯通后,且中间风井处管片有拆除的,必须在始发井与中间风井之间进行“两井定向” ,予以修正地下控制点坐标成果及导线方位,后续掘进检测按本款f执行;

8、盾构掘进如果经过底板已经施工完成的车站,过站后测量按二次始发处理,贯通前必须根据车站施工进度,及时引测二次始发基线边,并与车站底板控制点联测;贯通后始发边之间形成附合导线。如果所经过车站不具备引测二次始发边的条件,按本款g目执行;

9、如因施工等原因,车站底板需进行回填的,在砼浇注前,须书面报业主,并及时引测,经测量中心检测后,才能废除原有点位;在条件许可时,应及时将控制点引测至底板,并报测量中心检测;如未经业主同意,破坏了现场经测量中心检测过的测量控制点,由此引起的额外测量费用及其它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10、隧道贯通测量; 11、地下控制点联测; 12、断面测量;

13、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二)对于盾构施工,须配备标称精度不低于1″的全站仪用于竖井联系测量及主控导线测量。

(三)在进行前述“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承包商必须上报检测的测量项目”3、4、5、6四项报检时须增加盾尾后20环环片姿态(或断面)测量。

(四)承包商需每周一上报前一周的环片姿态人工测量成果给业主,横向或竖向偏差超过50mm须立即上报测量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测量中心,由设计总体确定是否需测量中心检测。

上述必检测量项目,按照工序,承包商必须取得测量中心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五) 承包商必须按要求埋设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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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第十一条”的要求;

2、在隧道仰拱上利于保护和方便架设仪器的位置埋设导线点或在隧道的左右侧墙上埋设强制对中的导线点,形成导线网;

3、地下导线布设时,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尽量增大点间距,且通视良好,便于使用。

第五十七条 测量中心

(一)检测内容:详见“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二)平面检测要求

1、盾构在车站始发的,始发基线边必须及时与车站底板测量控制点进行联测,当两者有明显差异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2、地下导线应随隧道开挖而向前延伸,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导线测量设计,进行导线边角观测。边角满足要求时,进行投影改正及严密平差,计算各导线点的坐标;

3、单独进行地下控制导线测量时,仪器进洞应适应一段时间,方可进行测量。同时应先检查起算边的稳定情况。

(三)高程检测要求

1、地下施工高程控制测量与地下施工平面控制测量同时进行;

2、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对高程控制测量要求进行。起闭洞内高程控制点,形成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进行严密平差,计算各水准点的高程。作业时应按要求对已知点进行检核。

第十二章 矿山法区间测量

第五十八条 承包商必须上报检测的测量项目

(一)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50m处时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

(二)在隧道掘进(含联络通道)至100~150m处时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

(三)在隧道掘进至距离贯通面150m~200m处时进行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

1、若单向开挖长度超过1km时,掘进至150m后每600m须增加一次包括联系测量在内的地下控制测量,并加测陀螺定向以校核坐标方位;

2、在进行a、b、c、d测量时,须增加开挖面处距掌子面最近处已成形的10米范围内的初支断面测量,每2米一个测量断面,初支断面测量按业主下发的记录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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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隧道贯通测量;

4、初支完工后的地下控制点联测,隧道进行二衬施工放样时须使用联测后的控制点成果;

5、在二衬施工阶段,须及时报检恢复的底板控制点成果; 6、二衬完工后的地下控制点联测; 7、断面测量;

8、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上述必检测量项目,按照工序,承包商必须取得测量中心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五十九条 测量中心

(一)检测内容:详见“第五十八条”。 (二)平面检测要求

与“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点至第三点”相同。 (三)高程检测要求

与盾构法相同,详见“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第十三章 暗挖车站测量

第六十条 承包商必须上报检测的测量项目

(一)在掘进施工完第一块初支底板后的地下导线及水准测量。 (二)施工至整个车站长度的1/2处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测量。 (三)车站初支底板结构完工时的地下导线及水准测量。 (四)车站底板二衬施工完成后三组点的恢复报检。

(五)如有盾构洞门环,须在浇灌砼前对洞门环中心进行三维测设。 (六)在进行a、b、c三项测量报检时该六个点可根据施工进度分别报检,且随控制测量频率增测离掌子面最近的已成形的10米内的初支断面,每2米测一个断面;报表按业主规定格式报表执行。

(七)与相邻工点的贯通测量。

(八)在二衬后及时恢复底板控制点,测量时应对车站内的三组点(含左右线间)进行联测。

(九)断面测量。

(十)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上述必检测量项目,按照工序,承包商必须取得测量中心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六十一条 测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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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内容:详见“第六十条”。 (二)平面检测要求

同盾构法相同,详见“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点至第三点”。 (三)高程检测要求

同盾构法相同,详见“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第十四章 高架段测量

第六十二条 承包商必须上报检测的测量项目

(一)施工中的第一根桩设计中心测量和曲线要素对应的桩位中心测量。 (二)其余地段(含缓和曲线段)承台(含桥台)中心按20%比例进行报检。

(三)完工后的左右线线路中线测量。 (四)贯通测量。

(五)与相邻工点的联测。 (六)断面测量。

(七)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上述必检测量项目,按照工序,承包商必须取得测量中心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六十三条 测量中心

(一)检测内容:详见“第六十二条”。 (二)平面检测要求

1、高架段桩位中心、承台(桥台)中心检测在地面加密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采用导线进行测量或采用GPS RTK进行测量。作业时按要求对已知点进行检核,边角观测值满足有关要求后,进行边长投影改正,严密平差求算各点的坐标;

2、在长距离高架段,因施工时进行控制点测量是分次进行的,这些控制点缺少联测,比较孤立。所以结合设计、施工、地质条件等,在具备条件时,每相距一定距离(1000米左右)对原测设的控制点进行联测、平差,为中线调整、断面测量、铺轨基标等后续工作提供高精度的起算数据。

(三)高程检测要求

1、高架段施工高程控制检测有两部分工作,一是高架段桩位中心、承台(桥台)中心高程检测采用三角高程,按不低于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进行;二是高架段架梁后的高程测量考虑地铁铺轨基标测设精度要求,按国标GB50308-2008对地铁二等水准测量要求进行。

三角高程控制,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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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起讫于不低于三等水准的高程点上,其边长不超过1公里;

2、高架段架梁后的高程测量,同“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第十五章 地面线、地面车站测量

第六十四条 承包商必须上报检测的测量项目 (一)线路中心线端点测量。

(二)线路中心线的曲线要素的直缓点、缓直点测量。 (三)与相邻工点的联测。

(四)工程验收前移交联测后的控制点给业主。

上述必检测量项目,按照工序,承包商必须取得测量中心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六十五条 测量中心

(一)检测内容:详见“第六十四条”。 (二)检测要求

平面和高程检测方法与高架段相同,详见“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第十六章 车辆段施工测量检测

第六十六条 车辆段检测方法同明挖相似,平面检测的基线边(或导线点)、重要建筑物点检测时应起闭于GPS点或精密导线点,按四等导线对边角测量的技术要求作业;水准点检测起闭于地铁地面高程控制点,按规范对地铁二等水准的要求作业。

第十七章 地下控制网平差、中线调整测量及高架段完工后

的线路中线测量

第六十七条 地下控制网平差原则

(一)地下控制网平差和中线调整,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即时进行,按两站一区间为单位,10天内提交成果报告。

(二)隧道贯通后,地下导线则由支导线经与另一端基线边联测变成了附合导线,支线水准也变成了附合水准,当闭合差不超过限差规定时,进行平差计算。

(三)中线调整测量的内外业,需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8-2008

第14章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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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差的新成果将作为断面测量、调整中线、测设铺轨基标及进行变形监测的起算数据。

第六十八条 平面控制网平差

(一)原则上以区间两端车站的施工控制导线点为依据,通过区间施工控制中线点或导线点组成附合导线,即车站控制边~区间控制中线点或导线点~车站控制边。

(二)当区间很长,有条件可分段进行,分段长1500m左右。区间控制点间的距离在满足通视的条件下应尽量长,直线段如条件允许可达200m。

(三)附合导线应采用不低于Ⅱ级全站仪观测,左右角各测两测回,左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较差应小于6″;距离正倒镜往返各测2测回,测回间较差应小于5mm,往返测平均值较差应小于4mm,并进行投影归化改正。

(四)外业资料满足要求后,严密平差求算各点的坐标。 第六十九条 高程控制网平差

(一)利用车站控制水准点对区间水准点重新进行附合水准测量。其技术要求与施工期地下控制水准测量相同。

(二)外业满足要求后,平差求算各点高程。 第七十条 中线调整测量

根据严密平差后求算各点的坐标,按照各点的理论坐标,将各中线点归化到设计位置,并对归化后的中线点转折角进行检测,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4章的有关要求后,嵌入铜芯作为点位标记。

第七十一条 高架段完工后的线路中线测量

(一)平面按精密导线对测角量距的要求进行。起闭于卫星定位控制点或精密导线点。导线布置成附合导线,作业时按要求对已知点进行检核。边角观测值满足有关要求后,进行边长投影改正,严密平差求算各点的坐标。

(二)高程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对二等水准测量的要求进行。布置成附合水准路线,作业时按要求对已知点进行检核。

第十八章 断面测量

第七十二条 测量中心断面测量检测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即时进行,按两站一区间为单位,10天内提交成果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中线调整测量完成后,以车站施工控制点和调整后的区间控制点(中线点、导线点)为基础,对区间净空断面点(限界控制点)、不规则隧道断面,使用断面仪或全站仪按照业主或总体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隧道横断面测量,从而可计算出各测点到线路中线的横向距离,并与设计值比较,为下一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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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调坡调线提供可靠数据。

第七十四条 铺轨后对限界紧张、结构可疑地段的限界进行测量检测。 第七十五条 断面测量里程中误差不大于±50mm,断面测量精度允许误差为±10mm,断面测量完成后按有关表格,填报断面测量成果表。

第七十六条 断面测量的内外业及成果精度,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4章14.3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测量中心上报工程结构断面测量报告。

第十九章 铺轨控制基标检测及轨道竣工检测

第七十八条 铺轨控制基标检测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即时进行,按两站一区间为单位,5天内提交检测成果报告。

第七十九条 铺轨控制基标检测的内外业及成果精度,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第15章15.2节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十条 控制基标平面检测

(一)铺轨控制基标检测前,应根据承包商控制基标设置情况结合铺轨综合图,计算控制基标的理论坐标,检查承包商计算的控制基标的理论坐标值。并由此推算控制基标间及控制基标与控制点间边长和夹角值。

(二)使用不低于II级全站仪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控制基标间及控制基标与控制点间的角度及边长,并平差求算各控制基标的坐标。左、右角各测两测回,左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较差应小于6″;距离往返各测两测回,测回较差与往返较差均应小于5mm。

(三)限差要求

直线段控制基标间夹角与180°较差应小于8″;实测距离与设计距离较差应小于10mm;曲线段控制基标间夹角与设计值较差计算出的线路横向偏差应小于2mm,弦长测量值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5mm;

满足不了要求时,应要求承包商重新进行控制基标设置,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第八十一条 控制基标高程检测

使用不低于DS1级精密水准仪及配套水准尺,在施工控制水准点间或施工控制水准点与控制基标间经各控制基标,布设附合水准路线测定每个控制基标的高程,按二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施测,其实测值与设计值较差应小于2mm,相邻控制基标间高差与设计值的高差较差应小于2mm;

满足不了要求时,应要求承包商重新进行控制基标设置,直到满足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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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第八十二条 轨道竣工检测

(一)轨道竣工以控制基标和铺轨综合图为检测依据。 (二)检测内容:轨道平面、高程、轨距、左右轨高差等。 (三)检测要求

1、直线段:根据直线段的控制基标,用全站仪和轨距尺按照三点一线的原理直接测量轨道中心的位置,求算出差值;用水准仪直接测出左右轨面高程,求算出差值;

2、曲线段:根据相邻两个控制基标,用全站仪和轨距尺用偏角法或坐标法直接测量轨道中心,求算出差值;用水准仪直接测出左右轨面高程,求算出差值;

3、精度和限差:按照《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等有关标准执行;

4、每相邻两个控制基标为一段,正线每20米检测一处。

第二十章 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测量检测

第八十三条 检测以设备安装装修设计图为依据。

第八十四条 检测内容:加密导线点、水准点、站台板平面和高程,人防隔断门安装放样及下门框检测、车站装修1米线标高检测、屏蔽门检测等。

第八十五条 检测要求

(一)设备安装测量精度及限差应按相关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确定。 (二)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不侵入限界。

(三)装修辅助测量精度要求按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四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作业。

(四)检测精度和限差满足《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章 地铁结构外轮廓线和地铁结构测量

第八十六条 测量地铁竣工后结构外轮廓线和地铁结构,按照规定内容和比例绘制成图,按期提供给相关单位。

第八十七条 测量精度和内容应满足有关规范和相关部门要求。

第二十二章 铺轨后沉降监测

第八十八条 轨道铺设完成后,测量中心布设合同范围内正线沉降观测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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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

第八十九条 通车前2个月完成4次,其中初始值观测1次,监测3次,频率约每2~3个月一次 。

第九十条 沉降监测等级应为Ⅱ等,精度要求如下:变形点的高程中误差±0.5mm,相邻变形点高差中误差±0.3 mm,往返较差、附合或环闭合差0.3√n。

第九十一条 平均每100米设3点,在施工期间变形大的地段适当加密,车站与区间接缝处、高架与路基接缝处设差异沉降点。点位埋设在道床中央,点位应牢固,不影响运营安全和结构安全。

第九十二条 监测应满足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条所述规范等要求等。

第二十三章 交接桩

第九十三条 所有南京地铁测量资料、成果和桩位归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各工序施工完成后,所有承包商要将施工测量资料、成果、桩位(特别是需要长期保留的桩位)移交给业主。需要长期保留的桩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地铁地面控制网(卫星定位控制网、精密导线网、地面高程控制网)、车站和区间底板控制点、铺轨控制基标等。

第九十四条 地面网单位应按期移交给业主经业主审查的地面控制网资料、成果、现场桩位等,测量中心代表业主接收。

第九十五条 土建工程竣工后,土建承包商应及时统一移交给业主经测量中心检测合格的车站和区间底板控制点(平面、高程)资料、成果、现场桩位等,测量中心代表业主接收。

第九十六条 轨道工程竣工后,轨道承包商应及时统一移交给业主经测量中心检测合格的铺轨控制基标资料、成果、现场桩位等,测量中心代表业主接收。

第九十七条 按业主指令由测量中心代表业主接收其它需移交给业主的测量资料、成果、现场桩位等。

第九十八条 按合同、业主指令等测量中心代表业主将测量资料、成果、现场桩位移交给各工序承包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给前期红线放样单位交桩。 (二)给土建承包商交桩。 (三)给轨道承包商交桩。

(四)给装修、机电安装承包商交桩。 (五)给屏蔽门承包商交桩。 (六)给接触网安装承包商交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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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给通号系统承包商交桩。 (八)给南京地铁变形测量单位交桩。 (九)给其他单位交桩等(需业主指令)。

第九十九条 交接桩时须指明交接点的性质:卫星定位控制点、精密导线点、地面高程点(一等、二等)、地下控制点(平面、高程)、施工控制点(平面、高程)等。

所有交接桩均需办理合法完善的交接桩手续。交接桩时各方应签署交接桩记录表,以备资料归档用,交接桩记录表按业主下发的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表执行。

第一百条 各接桩单位接桩后,必须对交接桩进行保护;在使用之前,必须对所接桩点进行复测,复测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经监理单位批准后,自接桩之日起15天内上报业主审定。过15天不上报复测成果,则视为接桩单位认为所接成果及桩位正确。复测方法必须能够判断点位是否无误,复测精度必须满足有关要求,复测报告必须有明确结论。

第二十四章 土建结构稳定性测量

第一百〇一条 为了满足土建结构竣工验收需要,各土建承包商、测量中心均需要对土建结构稳定性进行测量,对土建结构稳定性给出明确结论。

第一百〇二条 土建结构稳定性测量主要指土建主体结构(包括地铁地面结构、地下结构)沉降测量。

第一百〇三条 土建稳定性测量的时间段

土建主体结构完成之日起至结构稳定(或竣工验收)之日止(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〇四条 若要结束土建结构稳定性测量,各土建承包商、测量中心必须向业主提供书面报告,在征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停止测量。

第一百〇五条 本项所有测量工作均要满足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 第一百〇六条 点位布设

(一)点位布设在结构底部满足测量要求的位置。点位要稳定、可靠、方便测量,能够反映出结构沉降情况。

(二)原则上每30m布设一个沉降点;在车站和区间结构两侧附近布设沉降点。

(三)土建结构稳定性沉降点由土建承包商埋设,测量中心监督检查。主体结构完成后及时进行点位埋设。

(四)土建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土建结构稳定性沉降点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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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特别是在施工期间和场地清理时,可能遭到全面破坏),测量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及时提前提醒土建承包商保护。

第一百〇七条 稳定性观测

(一)观测次数及时间:计划总计观测4次(包括初始值观测)。

第一次观测(初始值观测):车站在主体结构完成之日后的10天内完成点位埋设及初始值观测;区间在具备贯通测量条件之日起15天之内完成点位埋设及初始值观测。

第二、三、四次观测时间原则上将“24.3 土建稳定性测量的时间段” 分为相对均匀3次时间段观测;如果没有可参考的截止时间,则每3~4个月测量1次。

(二)根据测量数据,必要时调整观测次数。

(三)地面结构、地下结构每次观测均起算于稳定、可靠的高程控制点。 (四)观测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中地铁二等水准测量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章 其它测量

承包商、测量中心、监理单位根据业主要求及时完成它测量工作,内外业、工作要求参照相关的测量规范和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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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施工测量方案框架

承包商施工测量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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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X号线工程土建施工合同段

施工测量方案

批准人: 审核人: 编制人:

XXX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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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第1章……………………………………………………………29 第2章……………………………………………………………29 第3章……………………………………………………………29 第4章……………………………………………………………30 第5章……………………………………………………………30 第六章……………………………………………………………31 第七章……………………………………………………………31 第八章……………………………………………………………33 第九章……………………………………………………………33 第十章……………………………………………………………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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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工程概况

1.1本标段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工期、工法、工程结构等、工程示意图、施工计划概述等。 1.2工程环境

交通、地理位置、埋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周边建(构)筑物等。

第2章 作业依据及执行规范

(一)《合同文件》;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四)《铁路工程测量技术规范》TB10101-2009; (五)《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六)《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范》CJJT73-2010; (七)《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 (八)《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九)《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 (十)《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十一)《南京地铁工程测量管理办法(二〇一〇版)》; (十二)国家、其他行业及地方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等。

第3章 测量作业任务和测量管理组织机构

3.1测量作业任务

3.1.1测量工作是土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工程施工提供准确的定位信息、实时监控量测施工进程、地面、隧道相关变化量及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的影响变化,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工程施工安全。 3.1.2本标段工程测量包含的范围:***车站、***区间的测量工作。 3.1.3施工测量任务包括: 3.2测量组织机构 3.3测量人员及设备配置

3.3.1人员:数量、职称、职务、职责等。

3.3.2仪器设备:名称、数量、精度、型号、检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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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施工测量程序 可以是流程图等。

第4章 加密控制测量

4.1导线控制网

4.1.1桩点情况:交接点位情况、既有点位情况等。 4.1.2新埋点位:点位埋设计划、点位埋设原则(要求)。 4.1.3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4.1.4导线测量方法及要求。 4.1.5成果处理。

处理方法、提交报告内容等。 4.2高程控制网

4.2.1桩点情况:交接点位情况、既有点位情况等。 4.2.2水准点选布。

点位布置、数量、考虑因素等。

4.2.3外业观测:测量技术要求、测量方法、注意事项等。 4.2.4成果处理

处理方法、提交报告内容等。 4.3报检要求

第5章 联系测量

5.1定向测量 5.1.1定向方法

根据施工情况,选择合适的定向测量方法(联系三角形定向,投点定向、趋近导线定向、陀螺定向等) 、定向要求等。 5.1.2定向做法

详细叙述定向步骤、过程、注意事项、示意图等。 5.1.3报检要求:相应进度及时报检。 5.2高程传递

5.2.1高程传递方法与做法。 5.2.2报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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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地下控制测量

6.1地下导线控制测量 6.1.1暗挖竖井及车站测量

测量方法、要求、点位埋设要求等。 6.1.2区间测量

使用仪器、布设方案、点位布设、测量方法、内业计算、注意事项。 6.1.3技术要求。

6.1.4提高隧道内导线测量精度措施。 6.1.5报检要求。 6.2地下高程控制测量 6.2.1布点设计。

6.2.2精度要求、测量方法等。 6.2.3报检要求。

第7章 施工测量

7.1内业资料复核与计算 7.2极坐标法放样

放样方法、要求、检核等。 7.3车站施工测量

7.3.1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测量方法、精度要求(放样、竣工精度要求)、维护结构的外放情况。 7.3.2基坑开挖施工测量 基坑开挖中线、标高测量:

底板控制测量(平面、高程):点位埋设、测量方法、技术要求、精度要求、数据处理、注意事项,其它要求等。 7.3.3车站站台施工测量 7.4盾构隧道施工测量

7.4.1盾构机始发初始状态测量。

7.4.1.1盾构机始发初始状态测量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7.4.1.2盾构机姿态测量原理。 7.4.1.3盾构机姿态测量的误差分析。 7.4.2盾构机姿态、管片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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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盾构机姿态测量方法、思路。 7.4.2.2托架的制作和安装。

7.4.2.3托架点测量方法与要求(平面、高程)等。

7.4.2.4隧道管片测量:测量方法、测量思路、计算过程等。 7.4.2.5测量管片的旋转:测量方法、计算方法等。 7.4.3盾构始发环测量(平面、高程)。

始发环中心测量、外轮廓测量(方法、要求)等。 7.4.4始发基线测量。

7.4.5贯通测量:平面贯通测量、高程贯通测量(测量方法,精度要求等)。

7.4.6平差计算。 7.4.7中线点检测。 7.4.8成果报告。 7.4.9盾构导向测量。

导线系统、导向系统的正确性测量和精度复核,测量方法、要求等。 7.5矿山发区间施工测量

点位埋设、测量方法、技术要求、精度要求、数据处理、注意事项,其它要求等。 7.6高架段施工测量

点位埋设、测量方法、技术要求、精度要求、数据处理、注意事项,其它要求等。 7.7车辆段施工测量

点位埋设、测量方法、技术要求、精度要求、数据处理、注意事项,其它要求等。 7.8地面线施工测量

点位埋设、测量方法、技术要求、精度要求、数据处理、注意事项,其它要求等。 7.9竣工测量

7.9.1车站、区间底版控制点联测

与相邻工程联测、中线调整测量(内容、点位布设、要求等)。 7.9.2断面测量

7.9.2.1车站断面测量::内容、要求,方法等。 7.9.2.2区间断面测量:内容、要求,方法等。

7.9.2.3车站出入口、通道竣工测量:内容、要求,方法等。

7.9.2.4车站站台、大厅地面、立柱、站台沿、两端站台角、站台上部吊顶饰物等竣工测量:内容、方法、精度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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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5高架、地面线、车辆段净空测量等。 7.10施工测量报检要求 7.10.1车站报检要求。 7.10.2区间报检要求。 7.10.3高架报检要求。

7.10.4车辆段、地面线报检要求等。

第8章 轨道工程测量

8.1铺轨基标测量程序

8.1.1施工控制桩的交接和复测:平面、高程测量方法、技术要求等。 8.1.2铺轨基标测量限差:铺轨控制基标、加密基标、道岔基标等。 8.2铺轨基标内外业 8.2.1内业计算。

8.2.2铺轨基标测设原则。

8.2.3控制基标测设:步骤(初步测设、串线测量、归化改正)、方法、要求等。

8.2.4加密基标测设:步骤、方法、要求等。 8.2.5道岔基标测设。 8.3 轨道竣工测量 8.4报检要求

第9章 施工测量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措施

9.1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9.2测量人员安全保证措施 9.3测量技术保证措施

第10章 其它

10.1附件(复印件)

仪器检定证书、人员资质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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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包商的控制测量报告应包含内容

针对施工用表中“A3.7施工测量报验单”,承包商的控制测量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起止里程、施工工艺。 2、目前施工状况。

3、测量仪器及标称精度,测量的时间及环境情况。 4、原始点位及对其的检测情况。 5、测量方案及过程的详细叙述。 6、桩点的里程及埋设情况。 7、测设的简略图形说明。 8、测量精度评定。 9、人员。

10、承包商内部二级以上的复核情况。 11、附件(复印件)。 仪器检定证书、原始记录等。

........忽略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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