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篇一: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文博
一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事务,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一般转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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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和代理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加以区分的,而是混为一体。
德国民法开始加以严格的区分,认为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行为则是实现委托合同的手段。我国现在也严格区分了代理行为和委托合同,把代理制度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者之所以经常混淆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两者都是由他人代替完成自己的事务。
2、两者的法律效果都归为委托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受托人也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
但毕竟两者是不同的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关系人,而委托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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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双方关系人。
2、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而委托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委托。
2、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须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经过承诺才能成立。
3、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权。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中可能同时有代理权的授权条款,因此很多时候委托合同同时具有了授予代理权证书的性质。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代理权条款为要件,所以委托合同成立的时候,其内容可能不存在代理权条款,这个时候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时就没有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要产生还需要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4、行为发生瑕疵的后果不同。委托合同成立后,如果受托人拒绝履行受托义务,委托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而代理行为如果发生瑕疵,如超越代理权等,就必须依照代理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三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贸易活动,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标的仅仅限制为行为,除了法律要求必须由自己办理的,其他行为均可委托办理。行纪合同明确限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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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行为。
2、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行纪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4、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双务也可以是单务合同。
5、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事务。在委托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事务。因为委托合同是代理行为的产生基础,因此还有隐名代理等情况需要考虑。
6、行纪合同法律后果间接归为委托人。
7、行纪人只能是经过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企业组织。这一点也区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对受托人没有限制。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的合同,因此在英美法系中认为行纪是委托的一种,在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本章没有规定的,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两者十分相似,但是上述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四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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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典型的就是劳务中介。
1、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是合同。
3、居间人本身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居间合同只是一方促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合同。居间人仅仅是介绍人,在以后即将订立的另一个合同中没有主体地位。这是区别于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最明显的区别,上述两者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人都参与了合同订立行为。
4、居间合同是一种委托人的给付义务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因为委托人期待订立的合同因居间人的报告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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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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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的,又一方办理委托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两种合同存在区别:
1、 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
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 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
的委托人可以使自然人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则没有什么限制。
3、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
委托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
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有可能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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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种合同非常相似,但是他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1、 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认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合同中他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 受托一方委托的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接受的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由包括非法律事务。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指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 受托人的权限不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委托事
物的范围
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它对于委托实物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并不介入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活动,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 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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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即使是无偿合同,受托认为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委托人还是需要享受托人支付的。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除非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都是收取报酬的,但是如果委托人和第三人没有达成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居间人是没有报酬的,也不得向委托人收取相关的费用。
篇三: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比较分析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比较分析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2.委托事务的处理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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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4.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应当预付委托事务的费用。
5.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的终止,分为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和因法定原因而终止两种情况。
(二)行纪合同
1.概述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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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1)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2)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3)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4)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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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受发托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二是除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外,还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的义务:
(1)居间人的忠实义务。
一是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二是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三是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2)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提供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成合同的订立;
(3)其他义务。居间为一种商业活动,居间人除负有上述义务外,还应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其他义务,如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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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义务:
支付报酬的义务。
只有促成委托订立合同的,委托人才支付报酬;未促成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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