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备案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的科学规划和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准确、公正地开展备案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五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六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和程序,推动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二章 建设工程备案的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对于需要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 第九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发布备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备案公示期结束后,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备案决定,并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备案登记簿,将备案决定情况和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做好备案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已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回访和检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备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发现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备案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有关工作情况,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接受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和个人因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其他未列明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已经颁布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建设工程备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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