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加工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加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外加工单位组织生产,根据《三五四四工厂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外加工产品的生产安排,接收入库、加工费结算、质量检验及生产企业,是组织实施外加工产品质量检验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公司质监部是外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主管部门,检验工作由质监部外派的检验人员和产品(鞋帮)抽查人员具体承办。
第四条、质监部依据技术研发中心下发的产品规范(标准)、工艺规程、检验作业指导书或实物标样进行验收,检验条件根据各类产品所需规定执行。
第五条、外加工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按照“归口管理,逐级负责,规范检验,依章处置”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外加工产品检验范围包括鞋帮和成品鞋。采取首批产品质量验收,生产过程监督检查、待出厂检验和入库抽查的方法。
第七条、质监部外派的专职检验人员负责监狱鞋帮加工点或成品鞋加工点产品的质量验收,生产过程监督检查和待出厂检验,产品(鞋帮)抽查人员负责农村鞋帮加工点或成品鞋加工点的质量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上报。
第八条、建立质量检验报告和通报制度,外派检验人员和产品(鞋帮)抽查人员每月向质监
部报告质检情况,遇有重大质量问题随时报告,质监部不定期向各鞋帮外加工单位和成品鞋外加工单位通报产品质量情况。
第九条、成品鞋理化性能检测,以公司理化室检测数据为准,如有疑议,可送市级以上检测中心认定,检测报告和留样要妥善保管,以备复核。
第十条、质量检验程序和内容。
1、首批产品质量验收。
(1)验收范围:新产品,加工单位首次生产或连续一年(含)以上未生产的产品。
(2)质监部收到加工单位上报《首批产品质量验收申请表》(附件一)后5 个工作日内,按照《首批产品(鞋帮)质量验收标准》(附件二)组织验收。
(3)首批产品报检数量:下线待检产品,已检验待包装产品均不少于50双(鞋帮不少于100双),待出厂产品,不少于400双(鞋帮不少于800双)。
(4)验收时,审查技术资料和成品鞋理化检测报告,检查生产现场和设备,按《首批产品质量验收抽样比例、数量及要求》(附件三)抽查产品质量。
(5)验收后,验收组做出是否通过验收和允许批量生产的结论,向生产单位出具《首批产品质量验收书》(附件四),通报验收结果。
2、生产过程监督检查。对生产中的工艺、半成品、成品、样板、图纸、楦样、主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等进行检查。
3、待出厂产品质量检验。
(1)待出厂检验由各外加工单位上报《产品待出厂检验申请表》(附件五),质监部收到报检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2)待出厂检验的产品,必须经过外加工单位检验合格并包装好。成品鞋报检数量,每次不少于合同总量的三分之一。
(3)待出厂检验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按《待出厂产品检验抽样比例、数量及要求》(附件六)抽查。如有质量问题,与外加工单位核实签字后,填写《产品质检抽样登记表》(附件七)和《产品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单》(附件八)以备审查。
(4)检验后,按照标准规定做出是否允许出厂的结论,批质量合格的,签发《产品质量检验出厂许可证》(附件九)。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对原批次产品加倍重新抽检,批质量不合格的,向外加工单位下发《产品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附件十)。
(5)验收的抽样产品,必须做好标识,随批合格品单独入库,以考核验收人员掌握标准的尺度和工作质量。
4、入库产品抽查。质监部产品(鞋帮)抽查人员根据出厂许可证和规定检验程序,对入库产品按《入库产品抽样比例、数量及要求》(附件十一)进行质量抽查。合格的,签发《产品质量验收单》(附件十二),与出厂许可证共同作为产品结算的凭证。没有出厂许可证的,产品不得入库。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署出厂检验许可证的和产品质量验收单:
(一)鞋帮抽查合格率低于98%的产品,成品鞋抽查合格率低于95%的产品;
(二)有批量性的一般性质量问题的产品;
(三)发现有严重质量缺陷影响成品质量或使用的产品。
(四)鞋帮有严重规格、工艺差错或丢工少序的产品;
(五)成品鞋有错号、顺脚等包装性问题必须返包、定等准确率低于90%、加倍复查再次发现问题的产品。
(六)生产厂家使用理化指标不合格的材料生产的产品。
第十二条、外加工单位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质监部统一处理。
1、对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外观不合格的批量产品,实行退货或更换。
2、对可以按标准供应市场,或部分不符合标准,但不影响成品质量或使用的产品,要求外加工单位返工,无法返工的,按该批产品出厂(合同)价格(鞋帮按材料含税成本)降低5%结算。
3、对成品鞋包装不合格的产品,要求外加工单位更换包装,无法更换的,按该批产品出厂(合同)价格降低3%结算。
4、对已结算的入库产品或鞋帮,发现质量问题,但仍可按标准供应市场或下道工序的,或市场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根据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程度,采取经济赔偿或补偿实物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因鞋帮和成品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确需仲裁机构裁决的,由
双方商议由第三方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 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秦皇岛际华三五四四鞋业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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