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岛四辩稿
我方坚持认为中国应该设立弃婴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更应得到保障。石家庄福利院业务科负责人称,“没有婴儿安全岛时,被遗弃的孩子多是放在福利院门口的福利巷里,路边,甚至是厕所、公园里。很多弃婴因发现得晚,往往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去。婴儿安全岛运行两年来,有外伤的弃婴明显减少。新生儿因为遭遗弃导致发烧、新生儿肺炎的明显减少。”从这里可以看出,弃婴岛的设立给了弃婴的生命权很大的保障。
反方辩友认为弃婴岛的设立与追究遗弃者罪责冲突,其实不然。理论上讲,法律具有生命、自由、财产、秩序等多重价值。设立“弃婴岛”是为了切实保护弃婴的生命健康权,使其免受“二次伤害”,而追究遗弃罪只是为了处罚违法犯罪者,旨在恢复被遗弃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秩序。显而易见,在保障生命健康权这种最高位阶的法律价值面前,制裁犯罪这种维护秩序的法律价值必须“退居二线”。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强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及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因此我们应先保障弃婴的生命安全,再考虑惩罚弃婴者。婴儿岛的设立无疑符合这一要求。普遍
设立“弃婴岛”决不能成为随意弃婴的理由和借口,同样,将弃婴送至“弃婴岛”也不能成为逃脱遗弃罪法律追究的渠道和托词。事实上,“弃婴岛”制度化,国家较好地履行义务,为弃婴提供良好的接受渠道和场所,才能有效地打击遗弃行为,才能毫无后顾之忧地对遗弃者治罪
反方辩友反复强调弃婴岛的设立可能导致弃婴的增多,我方认为这明显脱离实际。试想若非迫不得已哪个父母元抛弃自己的亲生骨肉?虎毒尚不食子,无缘无故抛弃自己孩子的父母绝对少之又少,而事实也证明弃婴岛的建立并没有增加弃婴数量。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李波认为,要理性看待保障婴儿生命权和打击弃婴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从实践看,并没有数据显示安全岛的设置会引发弃婴数量的增加。根据石家庄、南京弃婴安全岛的实践,在媒体大范围报道后,安全岛接收的弃婴数量在短期内会有所增长,但很快就趋于平稳甚至下降。而且,安全岛弃婴数量增加了,在街头巷尾等其他地点捡拾的弃婴就减少了,弃婴总量并没有增多。
当然我们承认婴儿岛的建立不可能从根源上解决弃婴问题,承认问题解决需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然而一个完整的救助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咋体系完善过程中,一个作为治标方案的婴儿岛难道不必要么?在体系完善过程中我们难道可以对被丢弃在街头巷口的弃婴们置之不理么?
综上考虑我方坚定认为应该设立弃婴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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