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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021-11-11 来源:客趣旅游网
Q/LTF0006S—2018

牛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牛脂肪为原料,经精拣、熔炼、添加食品添加剂(丁基羟基茴香醚、二丁基羟基甲苯),再经澄清、过滤、包装、冷却、成型等工序制成的牛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GB 19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 5009.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牛脂肪:经检疫合格的鲜冻牛肉的板油、肉膘 、网膜或纯脂肪组织,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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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 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应符合GB 1886.12的规定。 3.1.2.2 二丁基羟基甲苯:应符合GB 1900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杂质 浅乳白色 具有牛油的香气,无哈喇味,酸败味。 固体。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要 求 检验方法 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0.25 酸价(KOH),mg/g ≤ 2.5 过氧化值,g/100g ≤ 0.20 丙二醛,mg/100g ≤ 0.25 丁基羟基茴香醚,g/kg ≤ 0.2 二丁基羟基甲苯,g/kg ≤ 0.2 注: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检验方法 GB 5009.236 GB 5009.229 GB 5009.227 GB 5009.181 GB/T 5009.30 GB/T 5009.30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总砷(以As计),mg/kg ≤ 铅(以Pb计),mg/kg ≤ 苯丙[α]芘,μg/kg ≤ 指 标 0.1 0.1 10 检验方法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27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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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4袋,2袋用于检验,2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8 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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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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