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知识梳理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土地建宅)。
5、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6、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转让,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7、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专利权: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
9、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0、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富有美感,工业应用。
11、专利申请日: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寄出的邮戳日)。
12、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申请续展注册。
13、著作权: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14、著作权保护期:作者终生+死后50年(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
15、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16、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登对抗善意第三人(原
17、材料、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及航空器)。
18、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包括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质权:动产质押(无房产证)、权利质押(汇票,支票,债券,仓单,股票,专利权,著作权)。
留置: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8、一般计税法,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法,项目预征率为3%。
9、车辆购置税率为10%。
10、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1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死刑。
刑罚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2、施工许可证(需办理):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城镇市政基础设
施。
施工许可证(不需办理):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及建筑面积300
㎡以下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13、开工报告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先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14、施工许可证延期规定:3个月内开工,延期俩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行废止。
15、施工许可证核验规定: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中止施工满1年的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6、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17、资质证书撤回(合法取得),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资质证书撤销(非法取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条件的,欺骗贿赂。
资质证书注销(合法取得),未依法申请延续,企业依法终止,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提出注销申请。
18、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注: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不予注册
19、建设工程招投标:
20、必须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
注:施工单项合同400万以上,设备材料单项合同200万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100万以上(421)
注: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期限,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3日内答复;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3日内答复;
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对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3日内答复;
开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主持: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注意:当众拆封,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
招投标书面报告: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去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利用想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中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时限:
24、基本信息:长期公布
25、优良信息:3年
26、不良信息:6个月至3年
27、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8、实践合同: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29、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0、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31、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合同。
32、单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
33、总价方式: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
34、成本加酬金:紧急抢险、救灾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
35、无效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6、效力待定合同:①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③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37、可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8、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9、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0、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41、环境噪声污染申报: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申报。
42、建筑施工导则:建筑垃圾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废弃物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40%;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大于50%;力争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临时设计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4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届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4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⑤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6、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7、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危大工程现场带班)
48、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知情权,建议权,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工伤和意外保险赔偿,请求民事赔偿权。
49、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50、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①矿山工程为2.5%;②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③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费用)。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1年,≥50%;合同工期≥1年,≥30%。
51、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52、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工程档案。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55、竣工结算文件审查期限:国家没有规定的,均为28天。
56、500万以下,20天
57、500万至2000万,30天
58、2000万至5000万,45天
59、5000万以上,60天
60、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
61、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2、零星项目工程,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
6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64、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
65、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金返还,14天内核实,14内返还。
66、诉讼时效:
67、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68、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海
69、上货物运输为1年。
70、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7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7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述案件,审期为3个月(不服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审理对裁定的上述案件,审期为30日(不服裁定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5、起诉立案,7日内(不符合,7日内作出裁定书);
76、仲裁受理,5日内(不符合,不予受理)。
77、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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